以下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現行法例准許不含有害元件的電子廢物進出口香港作循環再造,但含有害元件的電子廢物(例如液晶顯示屏幕及電腦顯示器)的進出口則受規管,包括進出口商須按規定持有環境保護署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據報,有國際環保組織在美國把200個附有全球定位系統追蹤器放入電子廢物,其後發現有66個追蹤器隨電子廢物由美國輸往世界各地,而當中有51個(即八成)被運到香港。報道亦指出,部分追蹤器隨電子廢物已從香港轉口到其他地方,但截至六月一日,仍有36個追蹤器留在香港。由於有關的電子廢物是含有害元件的陰極射線管及液晶顯示屏,該事件反映香港進口含有害元件的電子廢物的情況猖獗。有關本港進口及處置電子廢物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港現時處置含有害元件電子廢物的程序為何;現時供處置或棄置電子廢物設施的詳情,以及土地許可用途包括處置電子廢物的土地位置;
(二)現時的持牌化學廢物處理設施的名稱、所在位置、獲准處置電子廢物的種類,以及獲准進行的工序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分別發出多少個電子廢物進口及出口的許可證;
(四)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每年本港受管制及不受管制電子廢物的下列數量:(i)本地生產、(ii)進口、(iii)出口、(iv)轉口、(v)在堆填區棄置,以及(vi)使用其他廢物處理設施棄置(以表列出);
(五)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截獲非法轉移的電子廢物的數量,以及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
(六)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法例中含有害元件電子廢物的定義,以期把電路板及設有電路板的電子產品納入規管;
(七)當局會否加強監察電子廢物處置工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八)鑑於現行法例准許不含有害元件的電子廢物進口香港作循環再造,當局有否就該等電子廢物經循環再造工序後剩餘物料的處置事宜施加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本港《廢物處置條例》中有關廢物進出口的條文是按照《巴塞爾公約》所制訂,與國際上其他地方所採用的廢物進出口管制原則一致。回收物料是有價值的原材料商品,國際間有活躍的交易及進出口活動。適當使用回收物料作為再造或重用的生產原料,有助減少廢物棄置及支持循環經濟,促進可持續發展,所以《巴塞爾公約》准許進口、轉口及出口無害的回收物料作循環再造及回收用途。
《巴塞爾公約》把電子廢物分為兩個類別,即有害電子廢物及非有害電子廢物。非有害的電子廢物,如電腦主機、掃描器等,國際間一般都視為無害的回收物料,准許進出口作循環再造及回收用途。至於有害電子廢物,如電腦顯示器、液晶顯示屏等,被《廢物處置條例》列為受管制的有害廢物,其進出口受到許可證制度嚴格監管。政府的政策是嚴禁進口有害電子廢物,所以環保署不會輕易發出許可證。就管制非法入口有害電子廢物,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聯同海關根據風險評估和情報進行巡查及抽檢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的貨運活動,一直嚴厲執法。有害電子廢物亦屬於化學廢物,其本地貯存、包裝、標識、運送及處置均受《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