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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例 同居分手可追家用

2016-11-17 18:16:00 HKT




澳洲律師行宣傳短片中解釋,就算是同性同居者,也享有「事實關係」的法律地位。(互聯網圖片)



就算你已有元配,也可以跟其他人發生「事實關係」。(互聯網圖片)


大劉和呂麗君已進入爭產備戰狀態,大律師陸偉雄指,呂麗君可藉事實婚姻追討。究竟「事實婚姻」是甚麼?在香港伴侶同居「事實上」很普遍,然而一旦兩人離異後,究竟有多少法律保障,一般人還是很陌生。不過,在澳洲早就有一條家庭法 FAMILY LAW ACT 1975 - SECT 4AA ,明文規定同居兩人無論同性與否,分手後都有權向對方追討贍養費。


在這條FAMILY LAW ACT 1975 法例下,一段「事實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 中同居伴侶分手後,任何一方無法獨力維生的情況下,另一方都有責任在財政上支持對方。一般來說,兩人至少要一起住滿兩年,才能算作有「事實關係」,當然如果一起有小孩以及一方持有或使用物業,就更加是鐵證如山,已經是一頭家無異了。

有趣的是,假使你真的有「幾頭家」,在澳洲可能得不償失。因為儘管你已結了婚,但也可能會跟其他人發生「事實關係」,那就得當心了,因為一旦分手,這位前伴侣是會跟你攞家用的。

參考資料:1)FAMILY LAW ACT 1975 - SECT 4AA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16C01106)

2)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記者:陳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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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裡有時終需有,

命裡無時莫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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