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工新聞】十號風球後,城市迅速回復整潔,靠的是一班清潔工辛勤勞動。然而,僅是一個投訴就令他們的付出遭到全然否定。前日(8月24日),尖沙咀美麗華商場兩名清潔工因商場更衣空間不足,惟有到育嬰室更換衣服。一名顧客目睹後向商場投訴,事後再到該商場社交網站專頁投訴,其中一名清潔工昨日(8月25日)遭解僱。
換衫、食飯沒空間 顧客兩度投訴打爛工人飯碗
美麗華商場早更清潔工約30,中更約20人,有員工指出,整間商場都沒為清潔工設一間正式的更衣室。他們只能在廁所換衣服,每次都大排長龍。工人都是先換衣後打卡,亦即更衣時間並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又有員工表示,工人會在儲物室內更衣,儲物室空間狹小且沒有間隔,一次只容納到2至3人,對使用者而言非常不便。該儲物室是通向其他部門洗手間的通道,使用儲物室更衣的工人常被催促。除了更衣,商場亦沒安排空間讓工人吃飯,他們只能自行尋覓地方。
前日,一網名為「Kartney Ho」的女子在美麗華商場社交網站專頁留言道:「今日(24/08/2017)下午17:00係2/f育英室見到兩個年紀好大既女人入左其中一間餵奶室更換制服(清潔工既制服),當時已經即通知大堂既職員處理,男職員已即時call同事幫手,但最終2個清潔工已向職員通道離去。希望貴商場對員工有適當培訓,勿濫用育嬰室,謝謝」,專頁管理人員回覆指會跟進。
至翌日,管理層昨日翻看育嬰室外閉路電視,認出其中一人後,以犯錯為由將之即時解僱。被解僱清潔工年逾六十歲,所屬清潔服務外判商為「永順清潔公司」。
管理層決定合理性成疑 公眾要求交待
事件被揭發後,不少人到美麗華商場facebook專頁留言,要求商場交待。管理層所作決定是否符合勞工法?育嬰室換衫符合即時解僱條件?
《僱傭條例》第9條列出五種可即時解僱員工而不需付代通知金: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iv) 慣常疏忽職責;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由此看來,美麗華廣場只能用第一或第二項作為解僱清潔工的理由。然而,商場不提供更衣室,這種情況下,工人使用育嬰室換衫,究竟是否故意不服從命令或行為不當?該命令是否合理?相信各位讀者心裡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