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聯同幾位來自香港婦女中心協會的代表與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會面,反映我們對《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的關注及建議。
現行關於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法律主要以父母對子女士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來界定親子關係,法院按照不同離婚家庭的情況,選擇判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或分權令,讓離婚父母承擔責任。政府提出透過立法把「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為兒童的權益提供更大保障。
我們新民黨對政府是次擬議法例的成效有所保留,讓父母雙方對子女負起應有的責任這個願景當然十分美好,惟在傳統家庭觀念影響及缺乏適當配套設施和服務的情況下,以「一刀切」方式推行「父母責任模式」可能會起到反效果,對部分單親家庭造成更大傷害。我們認為政府應先完善相關配套、教育及宣傳,加強公眾教育,建立社會對「父母責任模式」的認知。
而香港婦女中心協會亦表達了他們對法例在執行上可能會產生的問題的憂慮,特別是容易對涉及家暴家庭造成困擾,甚至由於強制性要求離婚父母見面和通知前配偶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可能會引發更多爭執,嚴重影響孩子的情緒和日常生活。婦協除了希望政府投入更多資源,設立專門支援離婚家庭的服務中心,同時,亦加強對單親家庭的經濟支援,包括審視現時從綜援扣減贍養費的機制,以及給予離婚家庭一筆過的應急費用,以協助有需要家庭維持生活。
我會繼續為離婚人士及其子女的福祉發聲,希望政府能聽取我們的意見,採取更多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社會上的弱勢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