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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濫用公屋 家屬質疑房署違程序公義 
現年90歲的劉麟瑞老伯,在彩虹邨一個公屋單位居住超過半個世紀,三年前因病患入住護老院,結果被房署指濫用公屋,要求他遷出。不過,劉伯其實打算居家安老,他兩年多前患上大腸癌,在公立醫院做手術,此後接受特殊護理,故被其子女安排入住一間提供24小時病患託管護理及康復照顧的私營護老院。兩年多以來,他的情況已逐步好轉,醫生今年6月指,他目前能夠自行如廁,可以在家人的照顧下回家療養。

房署就劉伯個案進行歷時超過7個月的調查,曾查核他的出入境紀錄和家居水電耗用量、向醫管局索取最新登記地址、進行家訪、派員到護老院取證等。不過,劉伯的子女發現,房署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他們質疑房署為求收樓,罔顧程序公義。

眾新聞花了數月時間,跟進劉伯的投訴個案,詳細瞭解房署調查懷疑濫用公屋個案的手法,以及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房署指公屋是社會寶貴資源,須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人士,及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這是房委會的職能之一。

背景:房屋署為打擊濫用公屋而設立「善用公屋資源分組」,負責審查公屋租戶及各類資助房屋計劃申請人士的入息和資產申報,並抽查公屋住戶,對懷疑濫用個案進行深入調查。劉伯就是其中一個去年房署經電腦篩選出來的「居住情況視察」個案。房署調查員在去年7月7日至今年2月13日,14次於不同日子、不同時間到訪劉伯的單位,均未見他本人及其他人士。調查員2月16日根據其他政府部門提供的地址,在一間私營護老院找到劉伯。房署引用護老院及劉伯提供的資料,指出劉伯自2014年10月3日入住護老院,有868日沒有外出留宿,又引述劉伯「表明無法獨自居住在公屋單位內」。

劉伯的子女得悉房署的調查行動後,向多個政府部門查詢,確認房署分別從醫管局及入境處取得劉伯的地址及出入境紀錄,他們對房署的調查手法提出多項質疑。房署今年5月31日向劉伯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他於6月30日前遷出單位。劉伯6月中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問題一:調查日期說法不一
根據房署在上訴聆訊前向劉伯提供的《調查報告》,署方是去年6月22日接收這宗「懷疑濫用公屋個案」,並於去年7月7日至今年2月13日期間進行調查。不過,劉家從醫管局方面得知,房署早於去年5月13日已向醫管局發信,表示「正處理一宗懷疑濫用公屋案件」,要求局方提供劉伯的最新登記地址。劉伯兒子在9月11日的上訴聆訊中提出質疑,房署人員被上訴委員會主席查問下解釋,報告內頁的接收案件日期(6月22日)是個「typo error」,正確日期應該是去年4月才對,上訴委員會主席再追問:「如果係咁嘅話,你第一版背景嗰度咪錯咗囉?(文件第一頁顯示)6月先有個抽樣調查。係4月、6月定9月呀?」房署人員再澄清,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是去年4月抽樣,屋邨辦事處則於6月收到通報。

問題二:無證無據要求醫管局披露病人私隱
劉家在上訴聆訊前向醫管局查詢,得知房署去年5月13日向局方發信,要求局方確認劉伯是否醫管局轄下醫院的病人,並提供其最新登記地址。醫管局指,房署在信中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條(1)(d)及(2)條,豁免保障資料第3原則,即是在未經劉伯或其委託人/授權人的授權下,索取相關資料。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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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條
(1) 為─
  (d) 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的防止、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
(2) 凡─
  (a) 個人資料是為第(1)款所提述的目的而使用(不論該資料是否為該等目的而持有);及
  (b) 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就該等使用而適用便相當可能會損害該款所提述的任何事宜,則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而在為任何人違反任何該等條文而針對他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該人證明他當時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如此使用該資料便相當可能會損害任何該等事宜,即為免責辯護。

劉伯兒子認為,病人身份及地址均屬個人私隱,房署的報告沒有提出劉伯涉及條例第58(1)(d)所指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的實際內容及證據,而房署致醫管局的信件中,同樣沒有列明實際證據,卻要求醫管局提供資料。他批評,署方無證無據就向無辜市民「扣帽子」,是背棄公職誠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回覆眾新聞查詢表示,一般而言,病人的資料如姓名和住址等都屬個人資料,受條例的保障。

黃繼兒指,當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如醫療機構)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診症所需或核實病人身份),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如病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保障資料第3原則-使用資料),或有關使用獲條例第8部所豁免。資料使用者在引用條例第58條訂明的豁免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資訊,以了解不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是否有相當可能阻礙有關的調查工作。資料使用者是有責任弄清楚其賴以披露有關資料的豁免的適用性。

劉氏已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黃繼兒表示,公署正按既定的處理投訴政策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眾新聞向房署及醫管局查詢,房署當日向醫管局索取劉伯個人資料時,有否提出任何實質證據,以證明劉伯涉「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或懷疑濫用公屋?而醫管局有否要求房署進一步提供證據?

房屋署回覆表示,就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房署職員會展開調查,包括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其他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查詢住戶相關資料,並會表明調查直接關乎房委會的職能,以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但房屋署指,為了尊重住戶的私隱,「未能深入討論個別住戶的情況」。

醫管局亦未有明確回應,只表示:「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條例) 第58(1)(d) (排除不當的行為及舞弊行為) 及58(2)條 (豁免第三保障資料原則),醫管局可向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提供資料以便進行個案調查。如經考慮後醫管局認為可憑藉上述豁免條文提供有關資料給相關機構,醫管局會提醒機構須於完成調查後銷毀相關資料。醫管局不會就個別個案的處理作出評論。」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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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擅闖和誤導私營護老院調查房署的《調查報告》指,署方去年7月7日至今年2月13日調查期間,14次到劉伯的彩虹邨公屋單位進行家訪,均未能找到劉伯。房署調查員根據醫管局提供的最新登記地址,於今年2月16日到護老院找到劉伯。不過,劉伯兒子質疑,房署該次到劉伯入住的私營護老院調查,事前未經劉伯及家人同意,「如果係半島酒店,我唔知你(房署調查員)仲會唔會去查?」

調查員在報告指出,當時護老院職員「把一張身份證交給調查員核對」,調查員能透過對話了解劉伯的情況。劉伯兒子反駁指,父親的身份證一直由他保管,他當日身在澳門,護老院職員根本不可能「把一張身份證交給調查員核對」。他又提到,劉伯說話有很重的寧波口音,質疑調查員是否聽懂、了解父親的意思,「林鄭(祖籍浙江舟山、母親是寧波人)都未必聽得明啦。」


劉伯伯主要說寧波話,他的廣東話並不靈光。

劉伯入住的護老院,事後發書面聲明反駁房署的說法。護老院表示,該次調查是未經院友及受託人或監護人的同意或授權,院方職員是「在被誤導及誤解下提供協助及資料」。聲明指,報告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相符」,護老院職員沒有提供劉伯的身份證和出入住宿紀錄。

調查員在上訴聆訊時解釋:「當時佢哋(護老院職員)喺個櫃入面攞咗一個類似膠嘅檔案,檔案裡面其中就放咗一張劉老先生嘅身份證喺度,核對返佢個名呀,或者係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都同我哋喺房屋署嘅資料係相同嘅。」他又指,調查當日有出示表明調查目的的信件,讓護老院職員即場填寫及收回。

房屋署基於什麼理據在未得調查對象或其受託人或監護人同意下,到私人地方調查?房署回應眾新聞查詢指,房署就懷疑濫用公屋個案展開調查,包括到公屋單位及其他懷疑住址進行查訪,「會經有關懷疑住址之管理人員安排下,及在該處所遇見的公屋住戶無異議情況下,接受房屋署職員的探訪」。

劉伯兒子批評,房署為達到「逼遷的目的」,運用不同的手段搜證,他形容署方的行動及報告內容「可恥」,他認為上訴委員會不應接納報告。他又指,父親年老傷殘,惟房署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製造一個「深具殘疾歧視及騷擾」的處境,對父親的身心造成持續困擾及侵害,是「莫大屈辱」。

劉伯兒子又批評,上訴聆訊場地中環和記大廈(上圖),並沒有無障礙設施,坐輪椅的劉伯出入甚為不便。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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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處理劉伯個案時序:
1963年11月:劉家搬入彩虹邨公屋單位
2008年7月7日: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通過政策,若發現租戶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房委會便會採取「終止租約行動」
2009年10月:原戶主劉太逝世
2010年2月:劉伯與房委會重新簽署租約,成為單位戶主
2014年10月:劉伯患上大腸癌,在公立醫院做手術後入住護老院
2016年5月13日:房署向醫管局發信,要求醫管局提供劉伯最新登記地址
2016年6月1日:醫管局向房署提供劉伯最新登記地址
2016年6月13日:房署向入境處發信,要求入境處提供劉伯過去3年的出入境紀錄
2016年6月22日:入境處向房署提供劉伯過去3年的出入境紀錄;根據房署的《調查報告》,屋邨辦事處同日從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接收到劉伯的案件
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2月13日:房署進行14次家訪,未有遇見劉伯
2017年2月16日:房署人員到私營護老院調查
2017年3月22日:劉伯收到房署信件,指他沒有經常持續居住其公屋單位,要求他4月3日攜同該信到彩虹邨辦事處
2017年3月24日:劉伯兒子去信房委會,解釋劉伯因病患傷殘在護老院接受照顧
2017年4月3日:劉伯女兒到彩虹邨辦事處與辦事處職員會面,對方口頭指會於4月發「遷出通知書」,又指沒有經常持續居住所指的是「三個月」
2017年4月6 日至2017年4月27 日:劉伯向房署申請女兒「有條件暫准居住」、劉伯兒子3次去信房委會
2017年5月4日:劉伯在家人陪同下到彩虹邨辦事處交租,並向職員展示病患情況
2017年5月10日:劉伯兒子再去信房委會;劉家向房署查詢「有條件暫准居住」申請進度
2017年5月31日:房署向劉伯發出「遷出通知書」
2017年6月1日:房署拒絕「有條件暫准居住」申請
2017年6月3日:泌尿專科醫生診斷證明,劉伯健康狀況良好,能夠自行如廁,可以在家人的照顧下回家療養
2017年6月14日:劉家提交上訴書
2017年8月31日:護老院發信澄清
2017年9月11日:上訴聆訊
2017年9月19日:上訴委員會通知劉伯上訴聆訊的結果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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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長者因病暫住護老院被指濫用公屋 房署收樓無視居家安老

香港人口老化,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曾經警告,香港將迎來「高齡海嘯」的挑戰。特首林鄭月娥發表其首份《施政報告》時表示,安老政策的方向將會以家居及社區照顧為主、院舍為輔,她更承諾,將長者輪候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時間「減至零」。

特首主張居家安老,但現行公屋政策卻未必能夠配合。90歲老翁劉麟瑞入住彩虹邨公屋逾半世紀,兩年多前患上大腸癌,手術後入住護老院,接受尿管及造口護理等。結果被房屋署按現行打擊濫用公屋的政策執法,指劉伯「沒有經常持續」在公屋單位居住(指要連續居住3個月),要求他遷出。劉伯一直盼望身體好轉可回老家頤養天年,醫生今年6月初診斷證明,他健康狀況轉好,能夠自行如廁,可在家人照顧下回家療養。劉伯於是提出上訴,惟上訴委員會(房屋)最終沒有撤回遷出通知書,只是通容了12個月,如果劉伯在未來12個月獲確認「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房署的遷出通知書才會「自動失效」。


翻查現行政策,原來長者入住安老院3個月以上會被删除公屋戶籍。對於不同意的長者,房署未明確回應會否酌情處理,只表示房委會可發出保證書,長者出院後可重新獲得公屋安置。以往曾有被收回單位的長者提出司法覆核勝訴,法官批評房委會未有考慮租戶的個人情況及對「家庭」權利的保障,惟類似情況如今再在劉伯身上發生。有前線社工指,長者因入住安老院舍而被收回公屋單位的個案普遍。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認為,房署應設立機制,評估個別長者的情況,同時考慮其個人意願,就個別情況作彈性處理,以平衡長者家居安老的需要及社會對於公屋的需求。

劉伯與兒子及女兒在彩虹邨家中,回憶昔日生活點滴。何君健攝

劉伯1963年與妻兒搬入當時新落成的彩虹邨。他年輕時當海員,長時間在外,家裡一切交由劉太打點,單位戶主也是劉太。該24平方米單位(約200多呎),全盛時期住了劉氏一家六口,隨著4名子女相繼出身、遷出,劉伯在80年代退休,自此單位只剩劉氏夫婦居住。

2005年,劉太患上膀胱腫瘤及腸塞結病,兩度接受手術,此後經常出入醫院覆診及接受深切護理。他們的女兒原本已經退出公屋戶籍,那時候搬回娘家照顧母親。期間曾經有房委會職員入屋做家訪,發現單位多了她一人,他們向職員解釋原因後,職員表示理解,明言女兒可以在單位「暫住照顧」母親,並記下她的身份證號碼。2009年底,劉太過身,劉伯此後獨居。翌年2月,劉伯在女兒陪同下,與房委會重新簽署租約,成為該單位的戶主。當日房委會職員表示知悉女兒留宿照顧年邁父親。

劉伯2003年被診斷患上前列腺癌後,2014年再被驗出患有大腸癌,他同年接受大腸癌切割及大便造口手術,手術後要接受特殊護理,包括尿管及造口護理等。劉伯的子女指,是逼不得已才安排父親入住一間提供24小時病患託管護理及康復照顧的私營護老院,而該護老院與劉伯女兒工作地點僅隔數分數步程,方便家人照應。劉伯要每日定時服藥,及定期到不同的醫院、診所看大腸科、泌尿科及老人科。

儘管如此,老人家希望在熟悉的環境安老,劉氏一家亦視入住護老院為臨時安排,一直打算待劉伯情況許可,便讓他回到彩虹邨居住,劉伯入住私人護老院期間,間中會由子女陪同回家,向祖先及亡妻的靈位上香,女兒亦不時到彩虹邨單位打理家居。到今年6月,泌尿專科醫院診斷證明,劉伯的健康狀況良好,已經能夠自行如廁,其家屬亦能為他做簡單的造口護理,故劉伯目前是可以在家療養。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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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劉伯的安老計劃近日出現了變數。在今年2月中,兩名房屋署職員突然到護老院找劉伯,詢問他的居住情況。劉伯子女隨後應約與屋邨辦事處職會面後才得悉,原來房委會將「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視作「丟空單位」,可終止租約。相關政策在2008年通過,主要針對濫用公屋個案。房委會若發現租戶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便會採取「終止租約行動」。政策文件顯示,「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房屋署在審理個案時會「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

此後數月,劉伯一家多次去信房委會,又親身到房署轄下的屋邨辦事處,向署方解釋劉伯的病情及需要。期間,劉伯女兒從房署人員口中得知,公屋戶主可以申請家人在單位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惟之前房委會職員記下她的身份證號碼,原來不算是正式登記。劉伯於是在數日後、即今年4月6日向房委會正式申請女兒「有條件暫准居住」,他們5月10日再查詢申請進度,但沒有回音。

5月底,房屋署正式向戶主劉伯及單位「佔用人」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他們於6月30日前遷出單位。到6月1日,房署再就「有條件暫准居住」申請作回覆:「由於貴戶未能符合居住情況正常的規定,及本署於2017年5月31日向你發出『遷出通知書』,因此你的申請不獲批准。」

根據房署向劉家提供的《調查報告》,署方去年6月22日收到劉伯的個案,「懷疑租戶非經常持續住用公屋單位,遂轉作懷疑濫用公屋個案處理,作深入調查」。調查員在去年7月7日至今年2月13日,14次於不同時間到訪彩虹邨單位,均未遇見劉伯。

報告又紀錄了房署調查員今年2月16日到護老院「調查」的經過,當日房署人員在護老院見劉伯,調查員在報告中形容他「精神情況良好」,並引述劉伯指他居於安老院已有一段日子,「現時情況良好,但忘記確實住院日期」、「P27 (劉伯)表明無法獨自居住在公屋單位內」。

房署引述護老院提供的資料指,劉伯在2014年10月3日開始入住護老院,截至查訪當日,合共868日沒有外出留宿。房署認為,劉麟瑞並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彩虹邨公屋單位,「嚴重違反租約條款第II(20)條的規定」。

租約條款第II(20)條

不得將該樓宇或其任何部份轉讓、分租或放棄使用,亦不得准許任何人士(附表7名單所列之承租人家屬除外,該名單如未經業主許可,不得更改)以寄寓人或繳費客人身份或以其他方法佔居該樓宇或其任何部份。承租人及登記之家屬成員在租賃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必須搬入該樓宇並仍須經常持續居於該樓宇內。

房署表示,倘若劉伯日後因為單位被收回而無家可歸,署方「可考慮」安排他入住「臨時收容中心」,「或如他符合入住中轉房屋的資格,署方亦可協助他申請入住新界區之中轉房屋」。

劉氏一家對房署的做法相當反感。他們認為,劉伯自入住彩虹邨以來,一直善用單位,並沒有「轉讓、分租或放棄使用」。他多年來與鄰居和睦共處,奉公守法,未曾違反公屋租約條文。劉伯視彩虹邨單位為終身住所,期望能夠在居所頤養天年。他們強調,劉伯除了彩虹邨單位外,並沒有其他居所,而他入住護老院是因應病患及康復護理需要,護老院並非永久居所。他們曾提交醫生的診斷證明,顯示劉伯目前可以在家人的照顧下回家療養。

而劉伯女兒曾於單位暫住照顧父母一事,劉家從來沒有隠暪,房委會亦有紀錄,她卻被指「佔用」單位。當他們得知「有條件暫准居住」機制之後、署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之前,已按照機制作出正式申請,惟署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之後,以此為由否決申請。劉氏質疑署方是故意拖延、阻撓申請,有違程序。房署其後透過書面回覆劉氏指,屋邨辦事處由4月3日和劉伯女兒首次見面至6月1日發信期間,「從未間斷」與劉家及代表律師聯絡,闡釋政策及行動等,「沒有任何隱瞞或拖延回覆」。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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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氏表示,過往未聞持續居住的要求,而房委會在2008年通過「租戶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便會採取終止租約行動」此重要政策,劉伯2010年簽署的租約卻沒有訂明。他們認為政策不透明,即使他們在政府網頁及房委會網頁搜尋,亦找不到政策文件的原文。劉伯的子女說,父親年輕行船時,經常都不在家留宿,他的公屋戶籍不曾被質疑,如今因醫療需要而入住護老院,卻被要求遷出,即使他們多次向房署表達劉伯的需要及意願,但署方仍堅持發出「遷出通知書」,做法令人費解,是「欺壓弱勢市民」。

他們亦對房委會就「三個月」的定義及計算方法存疑,劉伯兒子引用《房屋條例》第2條款指,「房屋(housing)」所指的是「住用、工業用、商業用及營業用的房舍、建築物或處所」,而他認為「住用」並非指個人身體逗留於單位之內,房委會不應以「打卡考勤」的模式量化計算「三個月」。

劉氏遂於6月中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審裁小組撤回「遷出通知書」,並責成房委會盡快處理讓女兒「有條件暫准居住」的申請。上訴聆訊後個多星期,上訴委員會向劉伯發出通知,表示他如果在未來12個月獲房屋署確認「經常持續居住」於彩虹邨單位,遷出通知書便會在期限後「自動失效」。相反,如果房屋署確認他沒有經常持續居於單位,遷出通知書便會即時生效。

彩虹邨屬早期的公共屋邨,落成至今55年。何君健攝

根據房署公布數字,今年6月底,共有約15萬宗家庭和長者一人申請者、約12.7萬宗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公屋輪候冊上合共有超過27萬宗申請,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4.7年,當中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2.6年。

眾新聞就劉伯的個案向房署查詢,獲回覆指,基於住戶私隱,未能深入討論個別住戶情況,但重申公屋是社會寶貴資源,必須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人士,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就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房屋署職員會展開調查,包括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其他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查詢住戶相關資料。

房署指,懷疑濫用公屋個案交由中央小組跟進,「丟空單位(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為「最常見的濫用公屋個案」,其他濫用個案類別包括:將公屋單位或其任何部分轉租、分租(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藏有私煙等);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等)和虛報資料(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2013年的數字顯示,中央小組每年調查約8,000宗「涉嫌可疑住用情況」的個案。過去五年,因查明濫用公屋而被房委會在發出「遷出通知書」後收回單位的個案,平均每年約500宗。

而長者入住安老院後3個月內,原來亦需删除公屋戶籍。2000年起,社署每月向房署提供入住資助安老院長者的資料,以確認當中的公屋長者。房署其後採取跟進行動,包括終止租約及把長者戶主的戶籍刪除等。社署指,署方只會處理資助安老院舍照顧服務的申請及編配,沒有備存自行入住非資助安老宿位的長者資料。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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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指,一般會給予這些長者最多6個月時間,決定其長遠居住安排。期間,房署會暫緩執行所需租約行動,「讓長者可與家人商議安排,並察看能否適應安老院舍的新環境」。至於入住安老院超過3個月、但不同意删除戶籍的長者,房屋署會否作酌情處理?署方未有明確回應,只表示:「倘獨居年長住戶入住安老院舍而涉及收回單位,在沒有違反租約的情況下,房委會可應他們要求發出保證書,以釋除他們日後即使健康狀況許可亦不能重返公屋居住的憂慮。若長者並非戶主而是該戶的認可家庭成員,在刪除戶籍時若他們提出要求,房委會可向他們發出恢復戶籍保證書。年長住戶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房委會容許保留他們公屋戶籍,惟必須具備充分理,例如長者會經常回家團聚。」署方指,沒有中央備存因入住安老院舍而被要求及最終交還公屋單位的數字。

有獨居長者因中風入住老人院而被房委會要求終止租約,她上訴被拒,其後再提出司法覆核, 最終獲高等法院裁定勝訴。資料圖片

獨居老婦司法覆核勝訴

過去曾有一名於藍田廣田邨公屋獨居的羅姓老婦,因兩度中風而入住老人院,在2010年被房委會以沒連續居住單位超過3個月,屬濫用公屋個案,要求終止租約。羅婆婆女兒代為上訴但失敗,羅不服提出司法覆核, 最終獲裁定勝訴。

案件2012年在高等法院審理。判案書引述文件提到,羅婆婆當時雖然行動不便,要使用輪椅,及不能自理,但健康狀況已好轉,可自行進餐,亦較有朝氣。她在女兒照顧下,每星期返回單位一次,並留宿一天。羅婆婆女兒表示,單位對媽媽有很大的意義,因為親友可到單位探望她,她亦希望日後可多返回單位,收回單位會對她造成很大的傷害。

羅一方指,羅婆婆一直不知悉房委會打擊濫用公屋的政策。房委會亦被指實際上只發現羅婆婆沒有連續住在單位48日,而非3個月。在羅婆婆入住安老院後,房委會並沒有按程序兩次提醒她決定是否交還單位,亦沒有告知她可享6個月冷靜期。

法官在判案書表示,沒有證據證明羅婆婆知悉政策,但上訴委員會駁回其上訴時,仍參照政策去作裁決,卻沒有解釋原因,逐下令將案件發還房署上訴委員會重審。

法官又指出,房委會未有妥善履行 《房屋條例》第4條(2)(e)所載的法定責任,未有考慮到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CESR)對其「家庭」權利的保障(the HA had failed properly discharge its purported statutory duty under s 4(2)(e) of the HO in failing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the personal circumstances of the Applicant and her rights to "home" under the ICCPR and ICESR)。

《房屋條例》第4條委員會的一般權力及職責

(2)(e) 在顧及租戶、擁有人或佔用人的權益、福利及舒適下,管理任何房屋和任何附屬於房屋的處所、構築物及場地,以及任何公用部分,並就與以上管理有關的服務收取費用;

職工盟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理事鄭清發表示,過往亦知悉有長者因入住安老院舍而被收回公屋單位,他形容情況普遍,而他們的上訴申請大多都會失敗。他批評,有關政策與居家安老的方針存在矛盾,「有時老人家入住院舍,但未必適應院舍集體生活。如果佢一旦唔適應院舍(同時公屋被收回),咪冇後路走?」

他得悉3年前有獨居長者離家4個月後,被房署「爆門」收屋,將屋內財物收入房署的貨倉。戶主其後找議員幫忙,並向房署出示證明他離家期間是到國內治病,署方於是編配他入住同邨另一單位,該名長者接受方案,沒有再追究。「但我覺得(房署)個做法唔係幾好。房署喺門口貼咗兩張通告,但個老人家喺國內,鬼收到通知咩?如果個老人家喺香港冇親人,係好『擇使』。」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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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出,房署打擊濫用公屋政策的3個月期限較短,未必切合老人家的醫療護理需要。他認為,房署應檢討現行政策,另設立機制彈性處理個別情況,以平衡老人家居家安老的需要及社會對於公屋的需求。 他建議房署就有關長者的情況進行評估,同時考慮長者的身體情況及個人意願再作決定,不宜短時間內要求長者搬走。

安老事務委員會提倡讓長者選擇在熟悉、有歸屬感的環境生活和安老。資料圖片

特首林鄭月娥在她首份《施政報告》指,政府的安老政策,方向應以「家居及社區照顧為重點」,而院舍則作為輔助。報告提到,安老事務委員會已完成籌劃《安老服務計劃方案》,為安老服務的未來發展和規劃奠定基礎。

《方案》提出10個「整體原則」,當中包括:

尊嚴(Dignity) – 長者是社會的一份子,曾為香港的發展作出貢獻 。他們理應受到尊重 ,並確保他們活得有尊嚴。

居家安老(Ageing-in-place) – 長者應能夠選擇在自己熟悉和有歸屬感的環境生活和安老。這原則應在可行情況下盡量堅守。居家安老不單符合本地的中華文化傳統、政府一貫的政策方針、以及鼓勵長者留在自己喜歡和熟悉的環境和社區生活的國際趨勢。

着重使用者選擇( Users' choice) – 為長者提供服務時,應考慮給予長者(及其家人)足夠的選擇,讓他們可以對質素、質量、費用及其他有關項目作出評估和考慮,配合不同需要。

長者中心社工梁梓敦指出,居家安老要考慮長者的意願、家人是否有能力照顧、社區支援是否完善等因素,但劉伯的個案正凸顯現行房屋政策的盲點,未必能夠配合居家安老,房委會宜考慮提供酌情安排,長遠而言,政策應作出調整。

劉伯兒子坦言,劉家無意一直佔用該公屋單位,他們只想順應老人家意願,讓他在居所安老,待父親百年歸老,公屋單位會歸還政府。在今次事件中,他們堅持追討亦非為金錢賠償,只要求房委會向父親道歉。 「我覺得一件事發生喺我身上,都喺人哋身上發生緊,佢一年8,000個(涉嫌可疑住用情況)cases。」他明言,事關原則及價值觀,他們會循多方面繼續追究,冀政府部門引以為鑑,改善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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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伯的女兒、兒子如今都年過50了,他們仍然記得,自己還是3歲細路時,大廳現時放櫃和大床的位置,以前是兩張碌架床,中間有個放暖水壺的小櫃。劉伯女兒笑言:「瞓上格床可以透過窗望到出面,同對面屋個細路打手勢。」

兩張碌架床不夠用,當時家裡還有彈弓床,孩子有時也會「打地鋪」。劉伯兒子說:「梗搞得掂嘅,嗰時啲人冇所謂。我哋拉開張竹席喺地下瞓,唯一(問題)係間中有曱甴咬你隻腳,嗰時啲曱甴好勁,真係咬。」

已故的劉太昔日用這些理髮工具會親自為四個孩子剪頭髮。何君健攝

劉伯女兒憶述:「我哋細個,香港都未有即食麵,我老豆行船番嚟,一箱箱出前一丁帶返嚟,仲派俾隔籬啲細路,佢哋(問):『嘩,呢啲咩嚟㗎?』人哋都冇食過一粒粒中間有nuts 嗰啲吉百利,我哋已經食橢圓形一罌罌嘅。佢行船帶返嚟,就派俾隔籬食,那管係得幾粒,都會share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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