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內地諮詢服務中心幹事潘志輝,於2010年向房屋署申請公屋時被指沒有申報曾於港台打散工而賺取了1440港元,其後潘被控一項作出虛假陳述的傳票,經審訊後被罰款3700港元。潘不服定罪於高院提出上訴,高院今(22日)開庭處理,法官裁定潘志輝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潘可取回1878港元上訴訟費。
控罪指,被告於2010年2月2日於房署的辦事處內申請公屋時作虛假陳述,指其當時收入為12,830港元。據悉當時潘最終成功申請到公屋。潘的律師指,現時主要爭拗潘當日是否作出虛假陳述,及是否明知當時填寫的收入是虛假陳述仍填寫。律師指當時潘是在房署職員協助下填表,並指申請公屋非玩遊戲,要看當時財政及收入而定。
律師指潘是在2009年12月才於工聯會工作,月薪約1.3萬港元,現時有爭拗的港台工作是於2009年11月發生,當時為節目助理,但主要是負責「搬嘢」,只工作了兩日並於翌年1月才發放工資。潘當時根本只視該工作為散工沒打算再做,且是11月的工作,故認為毋須申報。
法官質疑為何潘自行決定是否要申報。他舉例指,自己報稅時在過往未改制完約後會有一大筆約滿酬金,他亦會在報稅表填上其後再向當局解釋非每年都有該筆收入。潘的律師則解釋,潘當時認為港台的收入並非他填表時要報的1月份收入,故才沒有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