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個案中,由於涉事單位在意外發生後嚴重損毀,而業主亦需時善後,本局在考慮實際情況後,開放鄰近的單位予該租客家庭臨時棲身。過程中,業主及該租客曾作協商,同意在該租客臨時遷出原單位期間,業主及租客雙方繼續履行原單位的租約。
事實上,本局以往在其他項目亦曾作出類似的安排,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為有需要的租客提供單位作臨時居所,以便業主在原單位進行維修。
至於來函要求盡早安置本局重建項目的天台屋住戶,誠如本局於其他場合向 貴組織解釋,由於重建項目內的大廈天台多為大廈的公用地方,沒有獨立業權可供本局進行收購,本局須待政府收回有關重建項目的土地後,方具備政府代理人之身份處理受影響的天台屋住戶的安置及補償事宜;若有關天台已有業主擁有獨立業權,本局則會在成功收購有關天台的業權後,處理有關天台屋住戶的安置及補償事宜。
同樣地,本局須待成功收購相關物業或政府收回項目土地後,才會擁有業主或政府代理人之身份,按當時相關的政策,處理受影響租客之租約以及他們的安置和補償事宜。
在保障受重建影響的住宅租客方面,如他們在本局成功收購其居住的物業前被業主要求於租約期滿或終止後遷出,他們可於遷出前的指定期間申請本局「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或「搬遷補助金」。在「住宅租客體恤援助計劃」下,本局會於有關租客遷出有關物業前取得他們的基本資料及聯絡方法,並於成功收購有關物業或在政府收回項目的土地之後,聯絡他們進行入息及資產等的資格審查,而有關的審查程序跟重建項目內的住宅租客所需要接受的亦大致相同;這類已遷出的租客及其他在重建項目內的租客,若經審查後證實合乎資格,將獲得本局特惠津貼、公屋安置或本局安置大廈的安置;另外,如有關租客在遷出時遇到經濟困難,本局的「搬遷補助金」亦可提供協助。
關於重建項目內的物業單位內部維修,本局一直有提醒業主在出售物業前需要履行維修責任;若業主在出售物業予本局時,物業單位內部失修或有政府發出而未完成的修葺令或消防安全指示,本局會在進行物業交易時,考慮扣起業主的部份收購金額作日後必須的修葺之用。若重建項目內的大廈公眾地方出現破損,本局會於展開物業收購後作必要的修葺,以保安全。
謝謝 貴組織的來信。
市區重建局
2018年5月11日
副本抄送:發展局局長、蔣麗芸議員, JP、胡志偉議員, MH、李國麟議員, SBS, JP、麥美娟議員, BBS, JP、張超雄議員、邵家臻議員、朱凱迪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