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案規定,申請人的配偶即使不是本地居民,必須同時申報配偶資產及收入。這似乎是為了防止配偶在外地是富公富婆的措施。但如此一來,卻遭到質疑非本地居民的配偶,既不享用社會房屋,何以必須申報?若兩夫婦分隔兩地,兩人的收入合起來超過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元,就沒有資格申請社屋了。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元,按特區標準是經濟薄弱家庭,而因為夫妻分隔兩地,即須以此兩人合起來的收入維持兩個家庭,負擔肯定比維持一個家庭更重,但新規定卻令他們申請社屋絕路。況且,非本地居民配偶既無享用澳門社屋的權利,為何要負申報財產和收入的義務?
經過一番討論之後,政府出了個更荒謬的修訂,就是把非本地居民的配偶也納入申請家團之內,以對等權利和義務。但如此一來,即容許一個還不是澳門居民的人,只要其配偶合資格申請社屋的話,就會納入了申請社屋的名單內。不少市民經常批評現時政策和法律讓新移民較易取得公屋,但經此一修改下,連還不是澳門居民的人,也可納入申請澳門社屋的名單之內,堂堂正正分享澳門的社屋資源。
政府為了要申請者的非本地居民配偶申報收入和財產,卻寧肯把非本地居民亦放進申請社屋家團名單之內,實在只有蠶蟲師爺才想得出來的。
Au Kam S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