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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前的收入以合約列明的月薪計算還是銀行紀錄計算?
背景說明:預計年尾審查,現時待業。
六月時找了新工作,但做不來,一個月都無就辭左職。
出糧銀行有紀錄,唯獨人事部不肯給糧單,亦因未過試用期,沒有離職證明(人事部幾仆街下)。
只有合約和銀行紀錄可證明我六月的工作。
但問題來了,如果計算合約所列明的月薪,我六月是超標的。但如果只計算六月實際收取的薪金,就沒有問題
請問審查時主任問起六月時的銀行出糧紀錄,應只計算實際銀行收入,還是合約所列明的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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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入,比齊銀行資料,無顧主證明照直講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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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紀錄,糧單其實都不重要,主任亦不會睇,到審查時主要睇你銀行結餘有無超額及公司幫你填寫的薪金證明,
8月2日印信派滿東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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