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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住民來了!
外配歸化後離婚,再與外國人結婚,連鎖移民人數8年飆67倍

外配一旦取得我國籍後的離婚率高達25%,而與原台灣配偶離婚的外配,與外國人再婚的人數也逐年增加。(資料照,取自pixabay)


近年台灣經濟優勢不再,影響所及,我以東南亞為大宗之外籍配偶人數已逐年減少;惟內政部戶政司最新研究發現,由於婚姻基礎相對薄弱,外配一旦取得我國籍後的離婚率高達25%,遠高於國人平均離婚率14%。另統計顯示,外配取得我國籍後離婚與外國人再婚的人數逐年增加,從2009年的2人,到2016年已上升至135人;而那些離婚後再與外國人共結連理者,有70%是在3年內再婚,因此衍生之「連鎖移民」效應,值得相關單位重視,並及早提出對策因應。

「台灣錢,淹腳目」,是7、80年代國際間對台灣經濟經濟奇蹟最直接的描述,尤其在東南亞國家之間,多數台灣人民的豐衣足食,更是眾國羨慕的焦點。影響所及,大約20年前開始,國內也掀起了一波以東南亞籍人士為主的婚姻歸化潮,即外籍人士透過與國人「結婚」的方式,合法取得中華民國籍;且若暫時撇開陸、港、澳與我之特殊連結不談,則又以越南、印尼、菲律賓、柬埔寨、緬甸等國家女性「于歸」台灣占最大宗。

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多年來外籍配偶配歸化我國籍人數的曲線,於2008年達到1萬2960人的最高峰,而以當年為例,光是越南籍外配取得我國籍者即有1萬0560人,獨占所有外配比例81.5%,其次為印尼籍1215人、9.4%,柬埔寨615人、4.7%,菲律賓240人、1.9%,緬甸178人、1.4%,差距相當懸殊。


透過婚姻歸化我國籍 越南籍比例高達78%
無奈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之後,台灣經濟奇蹟亦不復以往,外配歸化台灣的風潮也隨之坐上了一路下滑的「失速列車」,2016全年歸化我國籍者2951人,還不到2008年的1/4。惟在各國比例方面,歸化我國籍者仍以原屬越南籍外配居大宗,累計近9年來,透過婚姻歸化我國籍之各國外配共計5萬5855人,其中原屬越南籍者4萬3540人、比例高達78.0%,其他各國自始至終皆難望其項背。

近9年來歸化我國籍之外籍配偶中,以越南籍外配4萬3540人最多,比例高達78.0%。
平心而論,不論外配原屬國籍為何,只要其依法與國人共結連理,進而歸化我國籍,於公於私就是中華民國的一分子,其與國人生育的下一代,更是不折不扣的「台灣之子」。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部分東南亞籍外藉配偶透過親友介紹,甚至婚姻仲介與國人結成的跨國婚姻基礎至為薄弱,除了所有新婚夫妻都要面對的生活習慣、磨合適應等問題,有的外配飄洋過海來到台灣,不要說舉目無親、文化、環境陌生,有些人甚至連一句中文或台語都不會講,對於一樁儼然就已困難重重的異國婚姻而言,無疑更增高牆。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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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籍外配取得我國籍後 離婚率高達33.31%
影響所及,調查統計顯示,不僅台灣一般國人平均離婚率14%,已高居亞洲各國前全段,外藉配偶與國人跨國婚姻的平均離婚率,更是高得嚇人!尤其一旦「媳婦熬成婆」,當外配終於拿到那張得來不易的中華民國身分證,部分早已有意掙脫婚姻枷鎖的外配,可能就會迫不及待地向另一半提出離婚的要求。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針對2008-2016年間取得我國籍之外配進行研究,結果發現,若排除美國、新加坡、尼泊爾等個案數偏低的外配原屬國家,則以原屬柬埔寨籍之外配在取得我國籍後的離婚率最高,1240人中就有413人離了婚,比例高達33.31%,是台灣一般夫妻離婚率的2.4倍。

其次,期間原屬越南籍的外配4萬3540人中,也有1萬1673人在拿到身分證之後就離了婚、比例亦達26.81%;原屬緬甸籍外配的1060人中,則有250人在拿到身分證後離婚、比例23.58%;原屬印尼籍外配6211人中,亦有1069人拿著身分證離婚,比例17.21%,亦高出國人平均。

有1萬1673名越南外配在拿到身分證之後就離了婚,比例高達26.81%。
更值得觀察的是,上述外籍配偶離婚生效的時間,幾乎都「趕」在當事人拿到身分證1年未滿2年,其次則是2年未滿3年的時間內。又研究調查顯示,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並與原台灣配偶離婚的外配,之後若與原屬母國或外國人(非中華民國國籍)再婚者,其中有70%是在3年內梅開二度。

上述現象衍生的所謂連鎖移民效應,即外配先與我國人結婚取得我國籍,隨即又離婚,另與其母國或外國人結婚,使其母國人或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連鎖移民人數逐年增加,從2009年的2人,到2016年已上升至135人,因此額外引進了「新新住民」,一旦類似案例未來不斷複製,誰也說不準未來會產生怎樣的新興社會問題。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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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國人與外籍配偶結婚,若彼此婚後因個性不合勞燕分飛,又取得國籍之原屬外配決定再婚,無論考慮時間多短,對象是何國籍?除非檢調機關查有不法,且罪證確鑿,否則,個人情感與婚姻選擇攸關民主法治國家人民基本人權,政府若考慮透過政策輔導或制訂新法介入,均務必考慮周全、謹慎三思。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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