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先安置後清拆」
譚潔瑩表示,受訪者對大部分改善建議的平均分達4分會或以上,反映同意安置政策需要從多方面改善,而最高分(4.8分)的建議為長遠在「先安置後清拆」的大原則下,政府定立時間表,長遠逐步取締違法及不適切居所單位。有93%受訪者同意未有完善安置政策前,暫緩沒有即時危險而牽涉居住用途的執法行動,及同意將安置資格放寬至所有收到政府清拆命令的住戶,令受影響住戶得到合理安置。
合符公屋資格審核直上中轉屋 重新開放石籬中轉屋
聯盟表示,曾受政府清拆行動影響的受訪葵涌居民於訪問中認為,政府執法行動清拆居民住所後令他們失去居所,再要求他們証明自己「無家可歸」的做法非常荒謬。建議政府於未來取締臨時收容中心,放寬安置資格至住戶一旦接獲清拆命令,即可進行公屋入息及資產審核,如合符資格,可豁免入住臨時收容中心,直接方入住中轉房屋,減少受影響住戶在短期內的搬遷次數。而且安置地點只有屯門寶田,遠離市區,少受不上班上學亦非常不便。建議全港增建市區中轉屋,聯盟建議在未有市區中轉屋的情況下,必須重新開放空置率達七成的石籬中轉屋部份單位作臨時房屋用途;長遠而言,政府須增加市區的中轉房屋單位;另外,政府正大力推動社會房屋,亦考慮可預留一定比例的社會房屋或組合屋等作中轉安置用途。
居於工廈的陳女士,因負擔不起私樓劏房的租金,迫於無奈搬入工廈居住,但因須共用廁所,人流複雜,最近都在找另一工廈單位,如一旦被迫遷,他都不會選擇搬入屯田寶田的臨時收容中心,因屯門遠超離他位於葵涌的工作地點。
安置程序門檻極高,難以啟動安置程序
現時受政府執法行動影響住戶,獲得安置資格後,必須先入住於位於屯門寶田或大澳的臨時收容中心,居住滿三個月,及被通過「無家可歸審核」並符合公屋申請資格,才有機會安排入住中轉屋。然而,即使居民願意入住臨時收容中心,需要先得到屋宇署發出「封閉令」或由業主申請「收樓令」,方可啟動安置程序。聯盟指過往經驗如致華工廈劏房或昌偉大廈平台僭建單位事例顯示,若然屋宇署不進一步發出命令或業主不願花一筆費用來進行繁複的法律程序,居民根本無可能在現行政策規定下獲得「安置」,即使業主最後願意向法庭申請收樓令,過程卻是經過長時間多番交涉,相當困難才能讓居民能進入安置程序及入住臨時收容中心。現時安置程序上的漏洞讓政府輕易跳過安置責任,安置措施更是形同虛設。聯盟建議將安置資格放寬至所有收到政府清拆命令的住戶,令受影響住戶得到合理安置。
之前居住於葵涌僭建平台的住戶黃小姐,她表示由去年五月收到業主通知受屋宇署執法行動影響而被迫遷,在立法會議員、區議員、聯盟社工、警察及屋宇署介入及支援下,最終才迫使業主到法庭申請收樓令,才合被安置資格到寶田臨時收容中心。整個過程歷時一年多,令他及家人心力交瘁。而聯盟認為,更多迫遷例子都難以迫使業主申請收樓令或政府申請封閉令,住戶根本未能進入安置程序。
統一向所有受政府或屋宇署執法行動而須遷出的基層住戶提供「搬遷津貼」
聯盟認為,現時關愛基金只向因屋宇署執法行動而須遷出工業大廈的住戶及「社會房屋共享計劃」受惠人提供搬遷津貼並不足夠,建議涵蓋其他同樣受執法行動影響的住戶如天台屋租戶及僭建單位租戶等。
改善臨時收容中心環境,保障基本住屋條件
現居住臨時收容中心的黃小姐補充,臨時收容中心的環境差劣,除了位置偏遠,還需與多人共住一個房間及共用廁所廚房、床位間沒有隔音、沒有足夠間格保障私隱、每個床位僅編配一個儲物格讓失去居所的住戶存放物品、有成年子女的家庭需要分散安置等,根本未能為市民提供最基本和即時的居住保障。聯盟認為,在任何情況下,不論長期居住還是被迫遷安置,居於一個適切居所乃是基本人權,建議臨時收容中心應改善家庭友善的措施和政策,例如提供足夠的私隱保障和存放物品的空間,並改善現時的設備和環境,以符合基本生活水平。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