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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法缺陷暴露無遺 何時修改裨補缺漏 區錦新
現行經屋法最大的問題是無法律規範保證經屋的供應,亦因此而沒有定期接受經屋申請的規定,而為了規避這種沒有供應保證所引致的供需落差,更將原來行之有效的計分排序輪候制度改為抽簽散隊方式。經過兩次實踐,已說明此一制度既不符眾望,也未能甄別需者而有先後緩急之別,而只是當局迴避承擔責任的惡規。當局承諾今年內修改經屋法,但有關修改的構想如何,何時可進入立法程序,都是市民所關心的。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內容如下:
書面質詢
  由於現行經濟房屋法改變了過去行之有效的計分排序輪候的分配制度,而改為了抽簽散隊,民間怨聲載道,都認為政府是有意卸膊。而經過七年來兩次經屋申請的實踐,已充分顯示了此抽簽散隊制度存在嚴重缺失,既不利於本地土生土長的居民成功申請,更成為一種對年輕人及獨身人士構成嚴重歧視的惡劣制度。特區政府承諾於今年內修改經濟房屋法,亦承諾考慮恢復計分排序的制度。行政長官在今年八月的答問大會上亦言之鑿鑿今年內會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經屋的法案文本,但卻並未透露會有哪方面的修改。公眾期望經屋法的修改能實事求是,恢復計分排序輪候的制度,讓符合資格的經屋申請者能夠透過一次申請便能安心輪候。此外,現行經屋法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安排,也應一併修訂。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一、 去年在立法會的一次辯論中,羅立文司長代表政府承認現行經屋抽簽散隊方式有需要改進,也認同經屋應恢復計分排序的分配制度。只是,羅司長口中的「計分排序」是不設輪候,即每次申請採取計分排序來分配可供分配之經屋單位後,申請隊伍就散隊。未獲分配者若仍需要經屋的則須待另一次經屋申請時重新申請,這種「計分排序」與公眾的恢復原有計分排序輪候制度的期望存在極大落差。當局在考慮修改經屋法時會否順應民意,將經屋的分配制度恢復計分排序輪候?
二、 現時經屋法的抽簽散隊方式,除了令經屋需求者在每次經屋申請時都要提交大量的文件提出申請勞民傷財外,對公共部門亦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在過去,可建經濟房屋的土地嚴重不足,可能要好幾年才能接受一次申請,那麼,只是每隔幾年才折騰申請者和公共部門一次。但未來,當局亦明確表示將會有超過四萬個公屋單位正在規劃中,其中除了慕拉士舊電廠已確定建社屋外,其他幾萬個公屋單位相信大部份都是用於興建經屋的(偉龍馬路側的六千五百個單位已確定全是經屋)。而這龐大的數量的經屋興建不可能是一次完成,必然是分階段興建,如填海新城A區的二萬八千個公屋單位,也最少分四期興建,當其中每期七千個單位中有五千個是經屋單位,則若只恢復計分排序卻不設輪候方式,那就意味着每期供應均接受一輪報名,而每次接受申請後都要將龐大的申請者作出計分排序處理,然後分配完五千個單位後便散隊。然後下次推出五千個時又再重覆一次同樣動作。這會是科學做法嗎?市民和公共部門經得起如此的不斷折騰嗎?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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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於現行經屋法規定開展經屋申請時必須已有在建項目,這在當年制訂該法律時已被批評不科學。因為須已有經屋計劃才接受申請,就會出現雞與雞蛋孰先孰後的問題。一個經屋項目有多少單位、按甚麼數據來確定T1、T2、T3三種單位的比例,完全是長官意志。而過去便出現過因過量興建一房一廳單位而大量缺乏兩房及三房一廳單位,從而逼使部份申請者在四口之家甚至五口之家仍被逼接受一房一廳經屋分配的錯配現象。事實上,只有在接受了經屋申請,掌握了對各種類型單位的需求數量,制訂各種單位的比例,建構經屋項目才會切合實際所需。這也是在經屋法中廢除了輪候制度的惡果。為避免閉門造車,胡亂制訂T1、T2、T3三種單位的比例,當局在修訂經屋法時,會否考慮修改這種先有項目後有申請的錯誤制度?
                     立法議員 區錦新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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