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
主頁 » 公共出租房屋 » 公屋申請 » 「夫夫」關係未乎公屋申請定義 男同性戀者提覆核
頁尾 帖尾 顯示所有留言 搜索某用戶之留言 回帖 在本分區發新帖 搜索本分區 搜索

「夫夫」關係未乎公屋申請定義 男同性戀者提覆核
東網 2018年11月23日(五)

一名男同性戀香港永久居民今年初於加拿大與男友結婚後,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以他與丈夫的身份不符家庭關係中「家庭成員」之定義,拒絕受理申請。他遂於昨日(22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之決定不合理,且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此應予撤銷並要房委會重新考慮其申請。

本案申請人名Nick Infinger,他在今年1月與另一名男性香港永久居民在加國結婚後,於3月入紙申請公屋。申請人指他與丈夫不論收入和資產總值均無超額,但房委會則於8月回覆,指據其定義,申請公屋時「家庭成員」的定義,只限於夫婦、父母子女及祖孫,不包括申請人填報與其丈夫的「夫夫」關係,因此不符申請資格。

申請人表示,房委會的決定,是把同性伴侶置於比異性伴侶不利的位置,亦間接否定同性伴侶成立家庭的可能性,是基於性傾向作出不同對待,而這不同對待並無足夠理由支持。申請人因此要求將房委會撤銷決定。


一名男同性戀者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房委會拒絕其公屋申請決定。
u-01594-8  
揀樓次序: P058613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新生開始,往下一個目標進發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無法符合家庭定義 政策屬歧視
申請人認為房署的決定違反《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人權法》第22條,即法律應保障市民免受歧視。
申請人引用同性伴侶QT上訴至終審法院勝訴的案例,指若有兩者處境不同,卻遭「一刀切」對待,則也可構成歧視,其情況符合案例中的歧視定義。申請人進一步指出,房署只接受「夫妻」關係申請公屋,「夫妻」一詞明顯只限異性婚姻,就算他與伴侶相愛,發展一段長久而互相依賴的關係,甚至作出公開承諾在外國合法結婚,都不能符合家庭的定義,其同性伴侶不能被視為家庭成員,他認為房署應將同性及異性伴侶以同一政策對待。
另外,申請人提及如若他以單人身份申請公屋,不但輪候時間較長,其伴侶亦無法與他一同成為公屋租戶,及後亦無法「加名」,一旦申請人不幸過身,其伴侶不能繼承單位。

【案件編號:HCAL2647/18】

有在加拿大民事結合的男同志入稟高院,挑戰公屋不接受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申請。這是四年內第四宗同志爭取伴侶權利的司法覆核案,早前有高級入境主任入稟,爭取同志伴侶可獲公務員配偶福利,及與伴侶合併評稅,上訴庭裁定敗訴,但批出終審上訴證明書。今年有人直接挑戰婚姻制度,要求可在港民事結合。

●QT案挑戰受養人簽證2011年,英國女同志QT與女伴侶在英國民事結合,伴侶同年來港打工, QT申請受養人簽證被拒,一直只能以訪客身份留港。QT於2014年提請覆核,被高院原訟庭裁定敗訴,但上訴庭推翻原判,裁定入境處政策屬性傾向歧視。政府上訴至終院,今年7月敗訴。終院指吸引受養人政策旨在外地人才,無分性傾向。

●同志入境事務主任挑戰已婚公務員福利本港同志伴侶方面,男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於2014年與英籍伴侶在新西蘭民事結合後,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更改婚姻狀態,及向稅務局申請合併評稅,兩者均遭拒絕。梁認為無法享有包括房屋等已婚公務員福利和已婚免稅額,遂於2015年入稟覆核。

原訟庭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歧視,但稅局詮釋法例沒錯。及後梁和政府一同上訴,上訴庭今年6月裁定兩局皆沒歧視,並指不能「走後門」認可同性婚姻,若有人質疑《基本法》中對於婚姻必然是異性婚姻的詮釋是錯誤、過時和歧視,應直接挑戰婚姻法例。

●女同志MK挑戰婚姻法例針對婚姻法例的覆核已經出現,港人女同志MK指港府禁止民事結合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法院頒令讓她與女伴在港民事結合。此案於今年年中入稟,入稟狀一直未有公開讓公眾查閱,案件直到今年8月才曝光,暫定明年上半年審理。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指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務局歧視,上訴庭駁回。(資料圖片)
u-01594-8  
揀樓次序: P058613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刀光棍影
市3 G13230   終極四派 18/10/19 取匙 石硖尾美菖樓高層 結束6年9個月輪候編配階段。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頁首 帖首 在本分區發新帖 曾訪分區
重要提示:為免用戶蒙受損失及為公平起見, 一律嚴禁透露商戶或裝修師傅資料, 違者會被警告, 嚴重者將被禁言甚至禁訪本討論區, 敬請合作。 (詳情) (用戶守則)
抱歉! 你無權回帖。
如果你已建立帳戶但未登入, 請按此登入
你未建立帳戶? 請按此建立帳戶。(完全免費)
建立帳戶後請按此重載本頁

公屋申請速報系統 X
分區表  登記 登錄 頁首 回帖 搜索 頁尾 在本分區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