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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意定監護制度通過初審,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因應高齡社會 成年人將可訂契約指定監護人

以往成年人的監護制度都是在成年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未必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據統計每年監護宣告聲請就高達六千多件,約有3-5%是找不到適當監護人,而在法官要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指定監護人時,在調查過程又特別困難、耗時,屢屢產生家事事件的訴訟。

「意定監護」制度,則開放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自行選擇監護人訂定契約由公證人公證,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有了意定監護受任人,法官須以該人為裁定對象,可以節省很多社會成本,並能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的爭議,亦可尊重當事人意願,是很棒的制度設計。

成人意定監護制度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為了讓受監護人能夠自己決定將來的監護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08/3/20)審查通過民法意定監護制度的修法。這是一個特別值得紀念的日子。

  這是一個進步的法律,可以解決民法550條有關委任關係因委任人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的問題。這將是我國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制度自從民國97年從禁治產制度一級制改為監護和輔助二級制之後最大幅度的修法。

  • 現行監護制度:受監護人已喪失行為能力→由法院選任監護人→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

  • 修法後,新增「意定監護」制度:當事人未喪失行為能力前→事先以契約選定監護人→經過公證人公證→當事人如果開始無法自主、喪失行為能力→監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監護措施。

待家事事件法配套修法後,意定監護制度即可上路!

歷經5年16次會議,終於通過修正版意定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制度的修法是一個漫長的等待和研議過程。103年4月即由陳節如委員提出後,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過一次後,就因跨界不連續而回到原點。新的屆期由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和戴東雄教授共同召開法案研修會議,到106年12月25日止共召開16次會議。而吳玉琴委員也在105年10月提出修正版意定監護制度。

 雖然委員會審查並無保留意見,但因為家事事件法需要完成配套修法才能上路,主席-段宜康裁示需保留政黨協商。請司法院務必以最快速度完成家事事件法的配套修法,讓民眾期待已久的意定監護制度趕快上路。

智總參與世界成人監護會議 向國際取經 推動法案

                                                     

  智總從民國89年第一次在立法院召開禁治產制度缺失公聽會以來,已經經過19年,去年(2018)十月智總第一次由陳誠亮理事長率團出席在韓國首爾舉辦的第五屆世界成人監護會議,深刻了解國際上對受監護人權益保障的做法和概念已經有更進步的作法,我國要努力的空間還是很大。

本留言最後由 folee2008 於 2019-03-25 09:29:39 編輯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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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 新增「意定監護制度」10大重點

法務部特別列出草案10大重點,讓民眾了解權益有何重大變革:

1、明定意定監護受任人得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人;並增訂輔助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為聲請人。

2、明定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並規定受任人為數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3、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且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

4、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以本人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之限制。

5、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於法院為監護宣告前,得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受任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6、法院為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或監護人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者,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另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上開條文所定情形,則視情形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或由法院解任後,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7、意定監護人之報酬,倘當事人已約定者,自應依其約定;當事人若未約定,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8、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9、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1101條第2項、第3項有關監護人處分財產之限制者,從其約定。

10、其他有關意定監護事項,準用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更多相關新聞報導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33614

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20/1536690/


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修法提案說明

吳玉琴委員2019/03/20

  我國之法定監護制度雖於2008年5月23日修正公布,2009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為避免制度變動過大,當時僅修正法定監護制度,而未引進意定監護制度。

  但是對當事人意思決定權的尊重,是現代民法上之基本原則。2010年在日本橫濱舉辦的第一屆成年監護世界大會 ,發表了”橫濱宣言”,2016發表了”修訂版橫濱宣言”。

  這個宣言,主要是針對如何轉化2006年國際身權公約所揭示的原理原則變成實務指引,並說明如何配合國際身權公約修正當前監護制度。

  去年在韓國首爾舉辦的第五屆大會,主要重點在討論如何從”替代性決策”走向”支持性決策”,如何支持和協助受監護人發揮自己最大能力去決定自己的生活。這也挑戰到我國現行法體系,我們必須思考如何從當事人最佳利益的考量,加入個人”偏好”、”意願”的考量。

  我國在2014年已經制定身權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公約內國法化。這些保障人權挑戰我們一定要面對。

  這次修法增訂意定監護專節的主要目的,是在於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決定自己未來達到監護要件時的監護人人選,進而能持續延長自己決定的效力,讓本人的人格及尊嚴受到最大尊重。

  希望意定監護制度,能夠盡快完成審查,謝謝大家!


附加檔案:
民法意定監護制度初審通過條文.pdf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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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樂香江幸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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