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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被法庭定罪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四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居住於樂富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九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薄扶林碧瑤灣的住宅物業,因此並不符合租住公屋的資格。該租戶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被告於昨日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即時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發言人表示,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是用作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户必須準確填寫。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户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2020年8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1分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8/04/P20200804004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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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 並非用作開脫或抗辯偣口!

“報漏咗” 並唔見得可以博同情,“詐傻扮懵” 之後被人發現更多應該罪加一等!本留言最後由 型英帥靚正 於 2020-08-04 17:47:14 編輯
打打殺殺唔好煩我,我睇鹹帶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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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聽到案情嚴重。但又緩刑幾耐…禁即係冇事啦
市四
G1328 05/13藍咭。S1(07/20)。S2(09/20)。S3(04/11) 等待首派。又去返S2(19/11)。直接S4(21/11)。收信。和樂邨(26/11)即日電話拒绝。繼續等二派。01/12轉回s2。29/01s4。6/2二派愛民邨。22/2拒絕。27/2歸隊。等終極。2/04轉s4。09/04收信海達邨。海昌中層。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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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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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如意 健康 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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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聽到案情嚴重。但又緩刑幾耐…禁即係冇事啦
YAN_YAN_LI 發表於 2020-08-04 18:03:59 原文
房署收返個單位就已經係最重嘅懲罰  不過出面有樓有資產真係唔需要霸住間公屋
19/10/17 收匙簽約!7年長跑結束!
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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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碧瑤灣都要出來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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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香港住宅物業不應緩刑!
祝未上樓朋友早日上心水樓;祝已上樓朋友安居樂業!
如果大家有任何疑問或分享..建議大家在適當分區發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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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告過去一直都係納稅人, 卻享受唔到乜嘢社會福利, 心生不滿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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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豪宅都出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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