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臨近收樓之時想再重新考慮返此問題, 當初簽臨約之時冇乜考慮太多(其實係冇諗過)好自然地夫婦二人一起做聯名業主(其實簽名之時房署主任只係比我簽, 但我主動地問他我老婆係米都要簽, 他才說如你地做聯名就在下面一行簽埋另一位, 那是否意會其實多數人也是做個人(指夫婦関係), 只係小數人有要求下他們才會指示聯名簽署?
如現改回臨約單人業主費用好似係2000~3000度, 但就可保留回其中一名日後如再做業主時就不用交辣稅(此可能只係夢想), 當然作此申請更改前大家一定要溝通好要一同有共識才行....; 現想請教一下大家, 你們多數係做聯名還是單人, 及還有何其它利弊因素可以去考慮後而作此決定呢? T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