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1 tsw082018
根據港鐵附例第30條,除非獲港鐵公司書面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可在站內進行販賣,一旦違反附例,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某程度上在港鐵車站範圍內進行交收,可以被視為販賣。而在 2015 年就有賣家因為在旺角站大堂出閘口附近進行交收,而被職員警告及被抄下個人資料。當然,現在電子支付逐漸普及,部分二手買賣透過 Payme 或 轉數快 來入數。然後再相約在站內交貨,不過原來港鐵還有一條《附例》第25條,用來應對站內「拎嘢俾人」的行為。附例指任何人士不得在列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最高可判罰款 5,000元。港鐵職員會向違例人士作出勸喻或警告,嚴重者會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