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屋業權是姐妹的情況下, 而我自己本身不是家庭成員, 如果他們因結婚而搬去和伴侶同住, 是否仍不可以轉讓單位給我? 而且我在查看加入家庭成員的條例也只限於業主/聯名業主的配偶及其十八歲以下的子女....換句說法我是不是沒方法繼承該單位?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
-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 業主因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 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因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更改業權
- 因有登記家庭成員提供樓宇的首期或按揭供款而申請更改業權
-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
- 業主因年紀老邁 (即65歲或以上) 而申請更改業權
- 業主因重病命危 (例如癌症) 而申請更改業權
- 業主因破產而更改業權
- 除以上原因外,在特別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