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2 粒粒野哥哥
法團係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 344」成立嘅業主組織,當公契經理人辭任後,法團就擁有管理屋苑嘅最大權力,例如聘用管理公司、採購等。權力大,責任自然大;例如法團嘅管理委員會成員做錯嘢,可能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業主委員會係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嘅業主組織,權力來自屋苑公契,因此每一個屋苑嘅業主委員會權力可能不一樣。不過大致上佢係一個諮詢組織,管理屋苑嘅權力仍會掌握喺公契經理人手上。
如果公契經理人唔打算長期管理屋苑嘅話,以上兩個業主組織分別其實不大,小業主遲早都要自己接手管理屋苑。
民政事務處有相關法例諮詢服務,小業主可以考慮透過管理公司要求民政事務處去屋苑向大家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