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4 2heidi
1. 駐場經理及高級職員嘅質素對該屋苑嘅管理都好有大影響,建議唔好淨係睇公司嘅品牌,要觀察下先。
2. 管理屋苑公用地方嘅角色係「經理人」,只有「經理人」至有權撤換管理公司。呢個角色喺屋苑入伙時係由「公契經理人」擔任,喺居屋同綠置居就係「房署」。所以業主如果要有權力更換管理公司,先要由有 30% 業權嘅業主出席業主大會,喺嗰度以過半數通過成立法團;然後再由有 50% 業權嘅業主出席嘅另一業主大會,喺嗰度用過半數通過炒咗房署「公契經理人」嘅身份,法團先至正式取得權力可以管理屋苑及撤換管理公司。另一個方法就係當成立咗法團之後,房署主動辭任「公契經理人」,由法團接管權力。但根據觀察,居屋同綠置居業主一般都希望由房署管理屋苑,所以兩者都唔容易達到。
3. 管理費由屋苑嘅財政預算決定,而財政預算係由「經理人」草擬,「經理人」可以無需經法團同意下制定不超過上個財政年度 110% 嘅預算。即係如果屋苑冇法團,或法團未掌握到「經理人」嘅權力,就冇權減管理費。據我所知麗翠苑係房署收到業主嘅意見後主動更換管理公司,而新嘅管理公司制定嘅財政預算減咗些少管理費,呢個並非業主透過業主組織 (例如法團) 行使權力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