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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過的嚴重性:大罪和小罪
天主教教理,在基督內的生活

1857.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1858. 嚴重的事情,依照耶穌答覆富少年的話,是經由十誡所確定:「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証,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 10:19)。罪過的嚴重性有輕重的分別:殺人比偷盜更為嚴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慮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來說,比對外人施暴更加嚴重。

1859.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
體恤安置1人
2015年年頭醫生推薦申請體恤安置,幾個月後首派葵涌安蔭邨,接受
後找醫生推薦我排特別調遷,調回近我家人的將軍澳,
排了幾個月,2016年4月首派調景嶺健明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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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sharing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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