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說,只增加業外委員人數不足以應付加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紀律聆訊小組,因此必須同時增加業界委員。其實現時醫委會內已有廿四名醫生,額外尋找幾名業界委員擔任有關職務應該沒有困難。另外,「修訂草案」已建議增加二十名負責紀律行動的評審員,足以加快處理投訴及紀律聆訊。如有需要,甚至可以容許評審員擔任委員的職責(如初步偵訊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便可無需額外增加業界委員也可有足夠人手進行紀律行動程序。增加業界委員之要求,既是不應也是無需。
(三) 有否符合各方要求的折衷方案?
自「修訂草案」提出後,醫生團體提出不同方案,所謂「4+4」、「6+6」、「4-4+4」、「4-2+2」等,前兩項是在增加委任的業外委員時,增加等額的選任的業界委員,後兩項則是將委任的業界委員改為選任。須知現時有七名選任委員,是由醫學會廿八名會董選出,多年來由醫學會選出的代表更是等額選舉下的結果。醫學會只屬醫生自願參與的民間組織,為何可以成為醫委會內最大的功能組別?所謂選任,就是產生代表醫生利益團體的委員嗎?反之,如能列明新增業外委員所屬界別及產生方法,委員便不需向政府問責。因此,根本不必拘泥於委任和選任委員的比例為一比一。
然而,為令是次「修訂草案」盡快獲得通過,最符合各方要求的折衷方案,是在不增加現時醫委會業界委員的數目下,將兩名由醫學專科學院的委任委員改為選任委員,選舉方法可交由醫學專科學院決定,以公平合理及尊重各學院地位的方法進行。
醫委會改革,擾擾攘攘已有十五年之久仍然毫無寸進。其實是次改革仍有不足之處,包括:業外和業界委員的比例未達一比一;未有以獨立制度進行紀律行動;未有設立機制處理對低於專業水平的執業醫生的投訴。不過,為維護病人權益及公眾利益,還是先行通過「修訂草案」,及對上述折衷方法案不再作退讓。日後待「醫護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督導委員會」發表報告後,再進一步完善對醫生專業的規管制度。立法會今日再審議「修訂草案」,請各方切記:「唔好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