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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委會改革「唔好拖」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唔好拖」!因醫生失德而喪子的藝人張崇德及劉美娟,曾於立法會《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修訂草案」)委員會的會議上,向社會各界作出呼籲,希望盡快通過修訂,以免其他受失德醫生所害的市民未能討回公道。

  醫委會對醫生的紀律行動,一直爭議不絕:先有2001年「手機醫生」事件令社會質疑醫委會「醫醫相衛」;後有2007年前立法局議員林鉅津醫生在未有掌握新式療法下治療病人令其死亡,只獲判停牌六個月但緩刑兩年,令人質疑判刑過輕;再有2014年藝人張崇德劉美娟長達九年的投訴個案,反映醫委會處理投訴時間過長;最近2015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醫委會未有處理對陳以誠醫生的失德投訴實屬不當,反映處理投訴機制不公等。上述多宗案件均顯示醫委會的組成及其投訴機制必須盡快改革,才能挽回社會對醫生專業的尊重及信心。

  另外,近年公立醫院醫生人手短缺,希望可透過有限度註冊制度,招聘海外合乎專業資格及配合服務需要的醫生,來港於公立醫院工作。不過這個方法卻引起私家醫生以這些醫生沒有通過本地執業資格試為由,反對引入已在海外受訓及行醫的醫生來港紓緩公立醫院壓力。私家醫生透過他們於醫委會的委員代表,極力拖延審批合資格的海外醫生申請有限度註冊牌照。這種做法妄顧公立醫院的醫生短缺問題,未有符合社會期望及服務需求。

  改革醫委會的理據,似乎甚為明確。不過在立法會審議「修訂草案」時,醫生團體提出多項理據及反建議,實有在此商榷之必要。

(一)增加委任委員會否令醫委會受政府操控?
  醫生團體認為若新增四名業外委員全由行政長官委任,連同其他十四名委任委員,會令醫委會的委任及選任委員比例失衡,醫委會便會受政府操控。但值得指出的是,現時十名委任的業界委員全為公營界別的醫生,分別代表衛生署、醫管局、兩所大學醫學院、及醫學專科學院。他們都是本著專業及良知,從公共醫療及學術角度參與醫委會。其他四名業外委員都是已參與醫委員紀律行動評審工作多年的律師及社工等專業人士,若說他們全都受政府操控,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建議中新增的四名業外委員,當中三人將會由病人組織以選舉方式產生;他們將代表病人於醫委會內表達病人意見,清楚明確是向病人組織問責而非向政府問責。而另一新增委員將代表消費者權益。市民接受醫療服務乃屬消費行為,由法定獨立的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替市民於醫委會內表達意見實為合理。

  雖然有意見認為委任提名最終仍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但按法律意見,法律條例列明由團體作出提名,行政長官幾乎沒有酌情權不作委任,所以委任權只是名義上而非實質上的。政府藉委任委員控制醫委會之說根本難以成立。

(二) 應該同時增加業界委員人數?
  醫生團體的意見認為醫委會的委任及選任委員比例應維持在一比一,以確保專業自主,所以若增加委任委員,便應增加選任的業界委員。現時醫委會的業外委員人數只有四名,面對廿四名業界委員時,難以具有充足聲音表達公眾意見。增加業外委員,正正是要加強公眾意見以達監察醫生專業之目的。如果增加業外委員的同時又增加業界委員,只會淡化公眾於醫委會內的意見及聲音。

  更值得注意是,增加選任業界委員只會令醫委會更為傾向私家醫生及公立醫院前線醫生的意見。現時十四名選任業界委員中,七名由醫生以一人一票方式產生,七名由醫學會廿八名會董選舉產生。十四名選任委員中,當中十一名為醫學會的會員,兩名為公共醫療醫生協會的會員。

  由此可見,增加選任業界委員,很可能擴張醫學會在醫委會的勢力,及增加前線公營醫生的代表人數。屆時,醫委會在討論決策時,委任的業外及業界委員從所屬界別角度提出意見,其意見將較為分散;而選任的業界委員則主要來自醫學會及有組織的醫生團體,其意見將較為集中,最終醫委會的決定會較受來自選任業界委員的影響,傾向了選任業界委員所代表的利益。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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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只增加業外委員人數不足以應付加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紀律聆訊小組,因此必須同時增加業界委員。其實現時醫委會內已有廿四名醫生,額外尋找幾名業界委員擔任有關職務應該沒有困難。另外,「修訂草案」已建議增加二十名負責紀律行動的評審員,足以加快處理投訴及紀律聆訊。如有需要,甚至可以容許評審員擔任委員的職責(如初步偵訊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便可無需額外增加業界委員也可有足夠人手進行紀律行動程序。增加業界委員之要求,既是不應也是無需。
(三) 有否符合各方要求的折衷方案?
  自「修訂草案」提出後,醫生團體提出不同方案,所謂「4+4」、「6+6」、「4-4+4」、「4-2+2」等,前兩項是在增加委任的業外委員時,增加等額的選任的業界委員,後兩項則是將委任的業界委員改為選任。須知現時有七名選任委員,是由醫學會廿八名會董選出,多年來由醫學會選出的代表更是等額選舉下的結果。醫學會只屬醫生自願參與的民間組織,為何可以成為醫委會內最大的功能組別?所謂選任,就是產生代表醫生利益團體的委員嗎?反之,如能列明新增業外委員所屬界別及產生方法,委員便不需向政府問責。因此,根本不必拘泥於委任和選任委員的比例為一比一。
  然而,為令是次「修訂草案」盡快獲得通過,最符合各方要求的折衷方案,是在不增加現時醫委會業界委員的數目下,將兩名由醫學專科學院的委任委員改為選任委員,選舉方法可交由醫學專科學院決定,以公平合理及尊重各學院地位的方法進行。
  醫委會改革,擾擾攘攘已有十五年之久仍然毫無寸進。其實是次改革仍有不足之處,包括:業外和業界委員的比例未達一比一;未有以獨立制度進行紀律行動;未有設立機制處理對低於專業水平的執業醫生的投訴。不過,為維護病人權益及公眾利益,還是先行通過「修訂草案」,及對上述折衷方法案不再作退讓。日後待「醫護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督導委員會」發表報告後,再進一步完善對醫生專業的規管制度。立法會今日再審議「修訂草案」,請各方切記:「唔好拖」!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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