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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社福標案 社工團體3訴求籲「不該再簽不對等切結書」

台中市社會工作服務產業工會籌備小組接受《上報》訪問時指出,市府若要保障社福工作者勞動權益、延續服務,應積極與議會溝通總預算案,而非每年預算都拖延,讓工作者終日不安。圖為示意圖。(台中市社會局提供)

今年度社福預算在議會卡關,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委辦服務的得標廠商、機構簽「切結書」,內容提及若預算遭刪減、刪除,進而變更契約內容,「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引發社福機構擔憂。對此台中市社會工作服務產業工會籌備小組呼籲,台中市府未來不該再要求民間單位簽署「不對等的切結書」。


「反對風險轉嫁給民間單位」

台中市社會工作服務產業工會籌備小組接受《上報》訪問,對台中市社會局提出「切結書」一事提出三點聲明。第一,反對市政府將風險轉嫁給民間單位,未來不得再要求民間單位簽署不對等的切結書。


第二,市政府承諾1月5日舉辦座談會後,要發公文給民間單位,釐清此次切結書的疑義,但前天(12日)市議會臨時會已開議,民間單位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得以自保的文件,對比當時簽切結書時的雷厲風行,差異甚大,市政府應公開說明。


第三,真正要保障工作者勞動權益、穩定及延續服務,應該積極與議會溝通,不是每年預算都要拖延至此,讓工作者終日惶惶不安。



台中市社會局因擔心社會福利服務中斷,要委辦服務的得標廠商、機構簽「切結書」,引發爭議。社工團體提出三訴求,呼籲市府不該再要求民間單位簽署不對等的切結書。圖為示意圖。(攝影:李隆揆)

事實上,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每年底都得嚴陣以待,爭取立法院、議會支持通過總預算案;若預算延遲處理或被刪減,各單位大致都有其處理原則。


若預算被刪 通常會調整契約內容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接受《上報》訪問時說,根據《預算法》規定,如果是例行性、延續性的計畫,就算預算還沒通過立法院審議,還是可先支應。政府若擔心程序延宕、要先招標,招標文件中就會提到,因相關預算還未經立法院同意,如果遭刪減、刪除,契約內容就得再調整。


簡慧娟表示,如果事後預算被立法院刪減,通常會和廠商討論,是否縮小服務內容,等比例往下調降,或在契約規範下調整,「例如業務費可以少一點,未必要動到人事費」。



衛福部社家署指出,根據《預算法》規定,如果是例行性、延續性的計畫,就算預算還沒通過立法院審議,還是可先支應。圖為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開會狀況。攝影:陳品佑)

簡慧娟說,即使要動到人事費,也有彈性調整空間。例如一個資訊系統維護的委外案,原有駐點人力可能會重新考量,「這個人的薪水能否換其他不同等級的人員來,或不一定要每天來維護系統」。


台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民接受《上報》訪問時也說,社會福利大多是延續性服務,若是單純預算被刪減,會依個別契約內容或議會附帶決議做調整。


另有地方政府官員私下指出,社會福利服務跟弱勢民眾利益有關,議員要爭取選票,「通常比較不敢去砍」。不過為避免「意外」發生,最好事前在招標文件中就把權利、義務關係「說清楚、講明白」。



社會福利大多是延續性服務,有地方政府官員私下指出,社會福利服務跟弱勢民眾利益有關,議員要爭取選票,「通常比較不敢去砍」。圖為台中市議會。(台中市新聞局提供)本帖最後由 folee0001 於 2018-01-15 09:39:0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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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引發恐慌

尤其《政府採購法》第64條明定,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許多政府機關正是依據上述規定,在預算被刪減後終止或變更契約,並補償廠商損失。但台中市社會局拿出的「切結書」,卻在最後加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字句,自然引發社福機構恐慌。


據《上報》搜尋相關投標資料,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在106年「國際經貿趨勢與政策研究計畫」投標須知中,雖有註明「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貿易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的字句。但至少貿易局明列各種不同狀況的處置原則如下:


一、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貿易局即終止契約。


二、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貿易局總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


三、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政府採購法》規定,因「政策變更」(含預算被刪減)後,終止或變更契約,得補償廠商損失。多數政府招標文件因此會特別說明預算變更時的權利關係。此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招標文件內容。(資料來源:經濟部)

就此說明解讀,如果經濟部終止、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補償廠商時雖不包含所失「利益」,但至少其已付出的人事、業務支出,還可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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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社福預算被擋 社會局要得標廠商簽不得請求賠償「切結書」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擔心今年元旦起委外社福服務中斷,去年底要得標廠商簽「切結書」,切結書文末還提及,若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此舉引發爭議。(畫面合成/陳品佑攝、讀者提供)

台中市議會昨(12日)起開臨時會續審107年度總預算案,社福預算卡關何時能解受矚目。據了解,去年底議會定期會協商破局,確定總預算案將延遲通過後,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因擔心今年元旦起委外社福服務中斷,去年12月29日首創一份「切結書」,告知得標廠商、社福機構,擬先以議價金額辦理決標。


若預算被砍 「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份切結書引發爭議的是,其中提及:若預算經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議通過的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社福機構擔心,最後一句明確寫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簽此「切結書」將等同放棄事後求償權利,若預算被砍或被刪減,一月份的人事、業務支出恐得「自行吸收」。為讓社會局順利決標,幾乎全數社福機構都簽署此切結書,但不少機構事後向國民黨、民進黨議員陳情,表達擔憂。


據了解,為化解外界疑慮,社會局在1月5日邀集近60個得標單位舉辦座談會,當天有將近100人與會。社會局長呂建德在會中承諾,如果有因預算被刪減而衍生的成本,將由市府負擔。


社福機構擔心,切結書上明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一旦簽下將等同放棄事後求償權利,因此紛紛向藍綠議員陳情。(讀者提供)

社會局承諾:衍生成本由市府吸收

呂建德接受《上報》訪問時說,12月29日協商到晚上6點多,接下來馬上要放元旦連假,但社會福利與民眾福祉有關、無法中斷,「必須趕快緊急處置」。為讓標案「順利過度」、在新的一年無縫接軌,才會請廠商簽署切結書。






書時可能比較急,「讓團體有擔憂,怕責任要自負,這部份可以理解」。因此他在1月5日的座談會中解釋,「因預算審查而衍生的成本,是市府、議會間的問題,與廠商不相關,將由市府吸收」。

呂建德說,社會局擬發公文確認上述原則,請所有簽切結書的團體不用擔心;若未來有衍生成本,社會局將以其他業務費補足。


延續性計畫 預算沒過可先動支

事實上,根據《預算法》第54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相關規定,只要是延續性的計畫,就算總預算審議未完成,仍可先動支相關預算。但若是新興計畫,或是延續性計畫中預算比前一年度高出的金額,依法都應先凍結,不得動支。


台中市議會12日起開臨時會續審107年度總預算案,不過台中市府擔心,新興社福計畫預算不得動支,已嚴重影響弱勢者權益,例如給身障人士的爬梯機服務就會受影響。(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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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藍綠議員對於社福預算被「擱置」一事唇槍舌戰,民進黨議員直指國民黨議員阻擋預算,影響弱勢權益;藍營議員則回批,市府拿社福團體恐嚇議員,行政院主計總處曾函示,一般年度計畫在總預算未完成審議前,仍可依《採購法》辦理招標、決標、訂約,根本沒影響。


台中市政府則指出,包括衛生局食安處提供給獨居老人的藥事服務、社會局給身障人士的爬梯機服務,以及為身障人士新設的社區家園,都屬新興預算,依法不得動支。「目前因預算未過,已嚴重影響弱勢者權益。」


作法不一  勞工局先小額採購委外

這次引發爭議,另一原因在於台中市政府各局處面對「預算被擋」的緊急應變步調不一致,作法也不同。其中只有社會局已發包決標,並請得標廠商、機構簽「切結書」因應。


台中市勞工局選擇依計畫類型採兩階段處理,例如像東協廣場「國際移工生活照顧服務中心」經營管理這樣的延續性計畫,一月份先採「小額採購」(僅10萬元以下適用)方式委外,全年度計畫則正對外招標中。但若是新興計畫,就全數停止未處理。



台中市政府總預算尚未通過議會審議,各局處因應方式不同,勞工局延續性計畫一月先採「小額採購」方式處理。圖為東協廣場「國際移工生活照顧服務中心」2017年揭牌成立,今年營運管理尚待對外招標。(台中市勞工局提供)

勞工局官員接受《上報》訪問時坦言,「我們招標動作的確比較慢、有點delay(延遲),最近才動起來」,但也是希望「慎重一點處理」。


隸屬台中市社會局的「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則是在今年1月後才陸續請委外得標廠商簽署和社會局同一份的「切結書」。


社工師公會:相關權利應寫清楚

一家曾承接台中市府委辦服務的機構指出,即便像勞工局的作法,先採小額採購,二月再和得標廠商簽約提供服務,「但潛在廠商未必會得標,先招募的員工人事費怎麼辦?」


另有社福機構擔憂,社會局請得標廠商簽切結書放棄求償權利,但一月份已聘請員工了,未來如果預算被刪,即使可補償薪資,勞工的工作權該怎麼辦?


該社福機構表示,過去台中也曾發生新年度1月份還沒通過總預算的狀況,這次卻是第一次有市府單位要求簽「切結書」。且其他地方政府過去在標案中即使註明「實際金額會依議會審議結果做調整」,也不會出現「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字眼。希望台中市府內部應有一致處理方式,不該各自為陣。


據了解,台中市社工師公會理事長溫世合在社會局1月5日舉辦的座談會中建議,可考慮撤掉原本的切結書,或是重簽新版切結書。但社會局最後決定以發函「補充說明」方式處理。


溫世合接受《上報》訪問時說,社會局應在後續發出的公文中,把廠商的權利、義務寫清楚,「不能只主張要廠商要放棄A權利,卻不說有什麼B權利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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