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情境現行政策
男丁AA已經行使丁權,並已將丁屋賣出,現在想申請公屋。只要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便可申請公屋。
男丁BB正居於公屋,現在想行使丁權。只要入息不超過入息限額5倍,或資產不超過限額100倍,便可繼續居於公屋。(參考︰現時三人戶要留在公屋,其入息及資產分別不可多於139,600元及2,800,000元。)
男丁CC已經行使丁權,並已將丁屋賣出,現在想申請居屋。只要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而且申請前兩年內沒擁有物業,便可申請居屋。
男丁DD正居於居屋,現在想行使丁權。沒有限制。資料來源: 《香港01》
記者根據房屋署書面回覆、房屋署網頁資料整理
換言之,丁屋申請人不單不會「永久失去公屋、居屋申請資格」,更可兼取丁屋與公營房屋,鄉議局的說法,絕對是一種錯誤的論述。
村界內的官地不宜建公共房屋?
鄉議局要告訴大家的第二件事情,是村界內的官地「三尖八角」,不適宜建公共房屋,希望公公眾勿打主意。村界內的官地是否三尖八角、是否適合建公屋,是政府要考慮的事,和丁權合理與否無關;相反,丁屋的興建位置可以擴展至村外的官地,這才是丁權不合理之處。
丁屋的興建地點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V-zone,二是「認可鄉村範圍」;不過,政府非常體貼原居民,為照顧有丁權但無土地的原居民,至今已完成開發了37個區段、共70公頃的官地,並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予原居民,可興建2,000多幢丁屋。簡單來說,「鄉村擴展區計劃」就是政府動用公帑收地並作開發,然後以優惠價批地予原居民興建丁屋。根據立法會文件,排頭和上禾輋、蝦尾新村,以及其餘八個尚待開發的鄉村擴展區涉地共18.5公頃,由此可見,丁權絕對影響公共資源分配,這是鄉議局未有告訴公眾的事情。
丁屋建屋地點受限制,須符合兩個條件。(香港01)
丁權是傳統權益?
雖然《基本法》第25條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對一律平等」,但第41條也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因此鄉議局一向強調丁權是傳統權益,只有成功論證這點,才能維持丁權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為證明這點,鄉議局的短片居然由公元1000年說起,指原居民一直能自由建屋,所以丁權絕對是傳統權益,暗示原居民接受丁屋政策規管(例如面積和高度限制),已是一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