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發現有大廈業主出租天台,讓租客安裝組合屋自住。其實組合屋在新界村屋甚為普遍,居民會在組合屋放置雜物,甚至作為家傭的房間。
建築公司經理Garick指出,裝嵌組合屋比搭建玻璃屋方便,且價錢相宜,費用由一萬至數萬元不等。相反,玻璃屋單是材料和人工,動輒幾萬至十多萬。除了價錢,組合屋亦較玻璃屋容易安裝傢俬,屋內電器較為齊全,可安裝電話、電視和燈制開關等,為客人度身訂造。
他續指,不少村屋居民會在三樓天台,或地下花園加設組合屋,增加活動空間,但在大廈天台搭建組合屋則較罕見,因多數業主立案法團不會容許,「曾有客人安裝了一個月,便被要求拆卸,始終這是僭建物。」
屋宇署回覆指,如須在樓宇的主天台、平台或天井,搭建預製的構築物,如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高度超過2米的活動屋、大型貯物櫃或玻璃屋,先要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申請人亦須委聘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和統籌建築工程,並委聘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進行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違反未經批准興建上述建築物,則屬僭建物,有可能被檢控和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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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村屋居民在天台安裝組合屋或玻璃屋。
居民把組合屋用作雜物房,甚至住人的房間。
組合屋內可放置傢俬,甚至安裝不同家居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