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人嘅角色係一次性,上次會議完成之後已經完成咗召集人任務,現時應該會係等房屋署作為召集人再次召開...
pretz1226 發表於 2020-01-14 15:21:42 原文
但嚟緊佢係咪可以再硬上retry業主立案法團(下面option b), 唔會再有得揀業委會?
第一階段(四項選擇)
a. 為委任管理委員會而召開業主會議。在會議上,管理委員會將按照大廈公契規定或由合計業權份數(*另見下列註釋)不少於 30%的業主決議委任而成立。業主可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通過決議(《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條)﹔
b. 如 (a)段的方法未能實行,擁有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20%的業主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要求當局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條)﹔
c. 如 (b)段的方法未能實行,擁有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或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裁處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
d. 如 (c)段的方法未能實行,但大廈的差劣管理已對業主或住戶構成風險, 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裁處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會議法定人數只須不少於業主總人數的 10%)。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C條)。
本留言最後由 user1110 於 2020-01-14 15:30:42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