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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罷免這召集人?
還是這召集人權力只能召集一次開會?
我認為要踼走這召集人洗牌重來。
JennyYung1 發表於 2020-01-14 14:15:44 原文
召集人嘅角色係一次性,上次會議完成之後已經完成咗召集人任務,現時應該會係等房屋署作為召集人再次召開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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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嘅角色係一次性,上次會議完成之後已經完成咗召集人任務,現時應該會係等房屋署作為召集人再次召開...
pretz1226 發表於 2020-01-14 15:21:42 原文
但嚟緊佢係咪可以再硬上retry業主立案法團(下面option b), 唔會再有得揀業委會?


第一階段(四項選擇)

a. 為委任管理委員會而召開業主會議。在會議上,管理委員會將按照大廈公契規定或由合計業權份數(*另見下列註釋)不少於 30%的業主決議委任而成立。業主可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通過決議(《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條)﹔

b. 如 (a)段的方法未能實行,擁有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20%的業主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要求當局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條)﹔

c. 如 (b)段的方法未能實行,擁有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或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裁處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

d. 如 (c)段的方法未能實行,但大廈的差劣管理已對業主或住戶構成風險, 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裁處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會議法定人數只須不少於業主總人數的 10%)。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C條)。本留言最後由 user1110 於 2020-01-14 15:30:4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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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嚟緊佢係咪可以再硬上retry業主立案法團(下面option b), 唔會再有得揀業委會?
第一階段(四項選擇)
...
user1110 發表於 2020-01-14 15:27:23 原文
其實成立業委會係根據大廈公契,由5%業主或者經理人召開大會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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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自身安全就好了。
選不到無多少天門口密碼機就爛了,真的令人很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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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已經有人另起爐灶,班友仔吔蕉都得啦。本留言最後由 lovewillicheng 於 2020-01-15 01:24:2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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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罷免這召集人?
還是這召集人權力只能召集一次開會?
我認為要踼走這召集人洗牌重來。
JennyYung1 發表於 2020-01-14 14:15:44 原文
好像一次,如再來就要由業主再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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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一次,如再來就要由業主再授權
俾你撈 發表於 2020-01-15 02:27:15 原文
上次其士代表律師/民政署/房署都未能証實到D委任信趙雜仁既信係真..
只有其士高層走出黎話D委任信係真

白食白不食....班人咩野時候都會有足夠委任信委任趙雜仁..

只要唔要面..一樣可以每十四日投一次..投到得為止...

下次輸左又攞疊白紙出來話唔記得投票...賭白頭片...
彩雲啟輝樓係地靈人潔既地方
彩興皇后都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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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其士代表律師/民政署/房署都未能証實到D委任信趙雜仁既信係真..
只有其士高層走出黎話D委任信係真;063...
task94910133 發表於 2020-01-15 09:28:07 原文

其實那群垃圾一天在彩興總有一天會過到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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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贊成成立委員會,總之果班人我就唔信,我認為只有真業主才可做委員會既人,一D冇業權既就諗都唔駛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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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已經有人另起爐灶,班友仔吔蕉都得啦。
lovewillicheng 發表於 2020-01-15 01:23:31 原文
如果果班白痴真係夠份數成立法團的話,法團既成立係無可避免的話。真係非常希望有另一班人去挑戰佢地。
其實係我既立場就算成立法團都唔係問題,問題係比呢班白痴管真係極度唔想。每一步都引黎極大爭議,又剛愎自用,人地有意見就係搞事,或者話你係非業主。經常話做左好多野溝通,但事實係業主大會提出質疑就比人圍插,咁叫歡迎溝通?唔記得投票咁低級錯誤都可以發生,比你做法團會唔會唔記得招標?唔記得諮詢,咩都唔記得?

你睇某業主係密碼鎖被破壞既做事手法。人地係有條理地跟進,回應人地既問題。門口車路維修原來係發展商負責整,跟進完話比人知件事係咁。唔係咩都凶人要夾錢啦,呢到問題果到問題呀,死啦,唔成立法團就世界末日啦。

真心希望多啲呢啲做實事既人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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