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63 Roserose1818
我諗你有少少誤會,投票當然係越多人越好,四座所有業主,加埋作為公屋2座大業主房署都應該要參與。
首先要有5%業權0既業主出聲話要開會討論要唔要法團、如果成立有幾多委員咁。
然後出席會議既業主投票要過半,而出席業主加埋要有30%業權,佢地0既決定先會承認。
所以係越多業主參與越好,唔存在5% 10%就得
建議大家上去民政事務署網頁,了解下詳情,做足功課,然後盡業主責任去投票,一齊參與管理屋苑事務!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Formation_of_Owners_Corporation/4_2.html
第3條
業主大都是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的。政府也鼓勵業主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以期得到較多業主的支持,使法團日後的運作和大廈的管理工作更為暢順。
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委會的業主會議,可由以下人士召開:
(a)
公契訂明管理建築物的人(公契經理人);或
(b)
公契授權召開有關會議的人(公契授權人);或
(c)
由總共擁有不少於5%業權份數的業主所委任的一名業主。
委出管委會的決議,必須:
(a)
以過半數票(包括業主親自或授權代表投的票)通過,以及
(b)
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業主如未能根據條例第3條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可考慮循以下途徑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