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在公春契中己好清楚地說明1-4座和5-6座的合法權益,範圍和法律責任等等,只是兩個不同的業權在同一...
ltc2019 發表於 2020-12-02 12:11:40 原文
其實當初房署就唔應該一名二用,零零舍舍當兩個獨立屋苑根本唔需要搞到咁煩
混合業權最麻煩既地方就係難於管理,而家分開用兩間其實已經算係化繁為簡,將出租同綠置當成兩樣唔同既樓分開管理
唔怕萬一,只怕一萬,同一間管理公司,係行政上最大問題係管理公司會隨意調配資源,造成其中一方不公,比如係人事編制上,綠置嗰邊無辦法保證管理公司唔會偷偷地減省資源分俾公屋嗰邊,到時嘈起上來真係可以對簿公堂
又,假設他日麗翠苑需要做大維修,綠置嗰邊唔肯夾錢;但房署就出錢做,咁就變左兩座翻新樓左而其餘四座要繼續執漏
個問題就係到時班綠置業主到時就會不滿政府唔"順手"幫佢地做埋翻新,雖則呢個係正常現象,但而家啲業主好多都係打橫來講既
當然,呢樣野牽涉唔到法律層面,如果真係要講法律既,暫時諗到既係公地(ECA)同保險問題
我無DMC係手,唔知會道究竟成個麗翠苑已經劃分好租/綠置兩幅地定係其實只有一個area涵蓋全個屋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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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留言最後由 fortesting 於 2020-12-02 12:43:52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