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好意思 補充返少少你講既繼承 係喺極端情況下繼承 (例如户主去世 由配偶繼承 呢種當然合理)我所指既係...
jim_cheung 發表於 2021-02-24 08:27:38 原文
兩公婆係必須同一表,抽中後把公屋戶主轉為長者。另外,也可以轉給己成年子女。
有長者優先情況下才會帶長者綠表抽,沒有的話就白表兩公婆抽,搬出後轉戶主,原本公屋便不會交回,所以優先計劃是引誘長者家庭交回公屋,那麼難明嗎?
你從新看我的文章吧,我看出你理解錯誤,我從沒有說現在政策下兩公婆分表抽籤。我說的是假如長者1家庭1單人1全部人公平抽籤情況下,會出現假離婚,之後才會有全屋人一人一表情況。
嗯,所以我只說400呎,正正是一兩房單位差不多大少,你也知道土地不足所以才會有大小單位,所以理應明白不能現在政策下抽籤方法的目的,本來就是多人(家庭)先選,少人(單人)其後。而長者同樣是家庭內,他們也可以是5-6人,同樣家庭隊內也可以有只有2人的兩公婆。不可能只因長者/家庭/單人表格而決定人數。
另外還有你說的根據人數選樓,那麼假如兩公婆加未成年仔女共4人,是不是抽屋後仔女名也會被列入戶主?將來被計算己經有物業?如果不計算,只要加名在家庭成員內就計算人數,那麼會出現大問題。現在申請公屋時,有不少人是住在大陸的,申請人假設是父親,他其實是把他們一家名字全登記派4人隊,但實際間公屋可能得香港讀書的兒子一個人住,或是申請後給親戚住,所以很多人怕家訪。如果抽屋是跟人數優先,名字也不會列入業權,那麼到時可能會出現有10人以上的家庭。你親戚多,只要有位長者在內,那麼兒孫三代一齊住很正常,當抽到後就退名了,反正又不是業主,不用綁業權。如果需要綁業權,那麼未成年仔女是否不能計算人頭,父母只計2人,仔女總不能被父母用了自己名字,將來自己買樓就沒了首置,因此未成年的不計算。
對了,移民了的仔女+孫也可以加名到長者/父母名單充人數,反正大陸有物業也很少查,海外的更不會知道了。現在政策下2人就是家庭隊,再多的人也是家庭隊。但如果你的人頭政策就不同了,人頭多可以抽先大間D呢!我也可以把仔女借給公公婆婆爺爺嫲嫲充人數,他們是婆孫關係,可以說工作關係,孫兒住在他們那方面照顧,抽到人單位後,我工作又突然不忙可以自己照顧了。反正又不綁業權。
最後再說一次,每個方案都有好壞,政府人士討論時一定已經想過跟人頭選大小的方案,但最後為何得出現在的政策,當中一定有你和我也想不到的問題存在,最後才會放棄人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