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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指房委會將研究是否檢討綠表機制
【明報2023-03-06】蔡天鳳碎屍案揭發死者前家翁鄺球在手持價值逾7000萬元的加多利山豪宅單位下,仍可以綠表資格買入居屋單位。消息稱經初步調查,鄺球買入居屋一事未必涉及瞞報或違法行為,因根據房委會機制,現有公屋租戶以綠表申請居屋,並無入息、資產及物業擁有權的限制。惟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居屋機制有否漏洞,政府消息稱,房署及房屋局關注事件,房委會將參考社會各界意見並作磋商及內部檢視,研究是否要檢討綠表機制。本報經梳理及分析,發現居屋制度至少有三大漏洞(見表)。

有立法會議員認為,事件揭示有少數人會濫用房屋資源,建議日後可要求綠表買家在購入居屋單位前,自行聲明及申報資產,並須承擔法律責任,以達阻嚇作用。

當年鼓勵交出公屋 毋須申報

本報綜合多方消息表示,綠表(公屋戶)買家屬免入息審查,政策目的是為鼓勵公屋住戶交出公屋,當時因憂慮若要求住戶申報資產才可購入居屋,會令計劃吸引力大減。消息又指出,綠表制度運作多年,亦恒之有效,加上改動將牽涉眾多人力物力,情况複雜,惟因應今次事件屬非常特別案例,加上引起社會轟動,房委會內部將參考社會各界意見,再作內部磋商及檢視,決定是否檢討綠表機制。據了解,儘管目前檢討方向尚未有明確定案,料房署人員將於今日舉行的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回應事件。

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鄺球於2019年10月已持有一個價值7280萬元的何文田加多利山物業,2020年以綠表資格、約218萬元購入葵涌居屋尚文苑一高層單位。以鄺球一案為例,坊間除質疑鄺球是否在合法情况下買入居屋外,另有質疑他有否違反公屋住戶的資格。

本報翻查資料,因房委會於2017年通過修訂公屋「富戶政策」,若住戶家庭入息超出限額5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越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不作出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若在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倡綠表買家須作聲明
梁文廣:檢討機制亦不應一刀切

然而,條例亦明文列出特定住戶將可獲豁免於上述政策,包括全部住戶為長者戶、正領取綜援或傷殘津貼等。換言之,若某人屬以上類別之一,即使資產超出規定,仍符合公屋租戶資格,毋須交出單位。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梁文廣指出,公屋資源緊張,事件反映或有個別的人濫用機制。他認為事件揭示綠表機制有漏洞,建議日後可要求綠表準買家在購買居屋或綠置居前,須自行作出具法律效力的聲明,申報自己有否物業,並由房委會視乎其資產情况決定其資格。惟他稱,即使要檢討機制亦不應一刀切,因部分「公屋富戶」即使有一定資產,但財力亦不足以買入私人單位。他認為,檢討這個位要「好小心,不能太鬆或太緊」,但強調若住戶已擁有豪宅,便不應再使用公營房屋資源。

房屋署回覆確認,現有公屋住戶以綠表資格申請居屋單位,並無入息、資產及物業擁有權的限制,這安排旨在鼓勵有能力置業的公屋住戶購買居屋,騰出其公屋單位,加快公屋單位流轉。至於會否檢視綠表機制,房署稱會持續檢視有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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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個標題引左入黎,以為綠白比例又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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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yclub.happyhongkong.com
mis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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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別例子,吃瓜群的紅眼注意力執著於巨額$7280萬元。
如果是$350萬元,相信反應就哦的處之泰然⋯
萬一修例,人手增加祗能有効針對查核持有本土物業的香港人,對於持有海外物業的倒是老鼠拉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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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問題係如何可以喺有豪宅嘅情況之後仲合法有公屋住? 如果冇合法嘅公屋住點仲可以買綠表居屋?
2012藍卡,u0318,擴3,未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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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5 美麗港灣w1

佢撤職前是公務員警長職級,可以申請公屋。
程序:住公屋,買豪宅,買綠置,交回公屋。
交納兩項物業印花稅,程序上是合乎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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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6 3年2組

佢嘅職業同埋住公屋同埋買樓嘅程度我完全清楚, 但個問題係佢有豪宅同時有公屋同時存在呢個就已經唔係合法啦 , 當佢買咗豪宅時就應該交番間公屋 佢係等到去買咗綠表居屋先交番間公屋。
2012藍卡,u0318,擴3,未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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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漏洞
新4 G1376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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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7 美麗港灣w1

房委的機制是富戶政策。
即使當年長毛立法局議員月薪$10多萬,佢都係住公屋,就算千夫所指都冇法規即時收回他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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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7 美麗港灣w1

房署房協分戶政策存漏洞 3父子霸3間屋



申訴專員公署對公營房屋現有租戶資助資格審查和監察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發現房委會及房協批出新租約予現有公屋租戶的政策衍生不公平現象,令現有租戶可繞過分戶政策而獲得分戶的實際效果。

其中一個個案顯示,一名戶主原居於公屋甲單位,2003年與其中一名兒子和孫兒透過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獲配另一公屋單位(乙單位),但戶主拒遷入乙單位以及刪除甲單位戶籍,該名兒子則遷入乙單位多年,卻未刪除其在甲單位的戶籍,後來房署刪除他於甲單位戶籍,至於戶主2011年欲申請調遷往另一單位(丙單位),並同意刪除甲單位戶籍。其後房署批出甲單位的新租約予戶主的另一名兒子。一家人本住一個公屋單位,最終變成住3個單位。

另有個案顯示,某公屋戶主原與妻子、長子和次子同住,後與繼室申請另一公屋,並將原公屋轉名至長子。戶主長子一家的全面入息及資產審查結果顯示,他與妻子聯名擁有淨值300萬元的出租私人物業,因入息低於輪候冊的2倍入息收入,房屋署向其批出正常租金的新租約。

公署建議,房屋署應強化與房協有關雙重房屋福利的互通機制,就已批准調遷的個案,以及已確知擁有雙重戶籍的個案,房署應主動刪除舊戶籍。公署亦建議房委會及房協應考慮在非特殊情況下,不容許公屋戶主申請另一公屋,以堵塞租戶透過其他申請公屋途徑,繞過一般公屋輪候冊申請的程序而取得另一公屋;房協亦可考慮在租約加入條文,採取行政措施,要求住戶申報入息或資產。

專員劉燕卿表示,報告中的個案顯示,房屋署與房協在監察雙重戶籍機制不盡善,在處理有問題個案時過於寬鬆及包容,令某些住戶本應遷出公屋單位,卻多佔用單位6至8年,忘記輪候冊上候公屋人士,間接縱容濫用公屋資源。她批評,房委會強調公屋租住權不會世代相傳,但又容許住戶從其他途徑繞過輪候冊機制,獲配第2間公屋,造成世代相傳效果,此對居住環境欠佳、正於輪候冊上等公屋申請人造成嚴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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